原標題:保險公司違規成本再增加! 8月起,行政處罰銜接黨紀問責!
來源:A智慧保
經歷8個月征求意見,關乎全銀行、保險行業的行政處罰辦法終于落地。6月23日,銀保監會正式面向銀行業、保險業下發《行政處罰辦法》,將銀行、保險等違法違規處罰“向齊看”,8月1日起,違規成本又將增加,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相銜接。
銀保監會表示,該《辦法》是為了統一規范機構改革后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提升金融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自2018年銀保監會合并以來,統一監管成為各項監管政策的重要考量標準。除細分領域外,面對銀行、保險“監管不分家”的大背景,越來越的的監管政策開始傾向于“銀保合一”的趨勢。
尤其是隨著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主體越來越多樣、復雜,統一的行政處罰不斷升級也勢在必行。為此,《辦法》出臺后,銀行、保險行政處罰不再“分家”,而是統一標尺;不再混亂,有輕有重區別對待。
據介紹,《辦法》共10章104條,整合優化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構建了銀行業、保險業統一協調的處罰工作機制,為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作為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規定,《辦法》依舊堅持依法嚴格處罰的基調,推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就重點內容看,《辦法》主要分為四大部分,即工作機制、工作流程、處罰力度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重點一 “查審分離”,形成權力制衡
作為一款“合并”的政策,《辦法》在起草中堅持了三大原則:
全流程規范
對行政處罰從立案調查到決定與執行的基本規則進行了全流程規范。
融合統一
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在取長補短、相互借鑒融合的基礎上,對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作了統一規范。
優化完善
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高監管處罰法治化水平。
同時,《辦法》以制度整合為契機,將監管處罰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監管處罰效能。
其實,單就工作機制來講,“查審分離”的處罰工作機制是《辦法》中的亮點。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整合優化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確立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合法、過罰相當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建立“查審分離”的處罰工作機制,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明確了立案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各自的職責。
立案應當由立案調查部門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由分管立案調查部門的負責人批準。調查人員在取證調查后,需要移送行政處罰委員會的,由立案調查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將案件材料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案件由立案調查部門根據查審分離的原則,指派調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審理,審理程序參照本章規定執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在立案調查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基礎上,就處罰依據、處罰種類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核。
不同流程由不同人員負責,這一措施,促使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有利于規范行政處罰權力,形成有效制衡。
重點二 查處分工,提高銜接效率
就行政處罰的工作流程看,《辦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等處罰工作全流程做了規范,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加以總結固化。
同時,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完善處罰工作流程,加強工作環節之間的有機銜接,提高行政處罰工作效率。
例如,在管轄方面,《辦法》基本實行“總管總,分管分”的原則。即經銀保監會批設的企業,歸銀保監會管;經地方批準設立的分支機構,歸各地方監管機構管。
而對于異地、交叉等違法行為,《辦法》則有“特殊”對待:
第十五條
○ 異地實施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管轄。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通知行為主體所在地的派出機構,行為主體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應當積極配合違法行為的查處。
○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認為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移交行為主體所在地的派出機構管轄。
○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或行為主體所在地的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征求對方意見,并應當書面告知處罰結果。
第十六條
○ 因交叉檢查(調查)或者跨區域檢查(調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監督管理機構立案查處,并及時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
○ 派出機構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派出機構。兩個以上派出機構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機構管轄。
○ 對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機構指定管轄。
當然,對于立案調查、審理審議等工作流程,《辦法》也給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明確回避規則,規定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存在與處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回避;規范調查取證,要求調查人員進行案件調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現場檢查)通知書等。
重點三 “輕重有別”,嚴肅整治亂象
就行政處罰來看,最受關注的內容莫過于處罰力度如何、如何處罰等。在《辦法》中,監管也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 在處罰管轄方面,優化管轄權限規定,加強監管聯動,統籌調配監管資源,便于及時就近查處。
○ 在查處銜接方面,細化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標準,加強查處協同,提高工作質效。
○ 在處罰適用方面,明確從重處罰的情形,強調對于危害后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從重予以處罰。
○ 在人員問責方面,規定查處銀行保險機構的同時,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步進行調查和追究。
○ 在紀法銜接方面,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
同時,對于“輕重”處罰,《辦法》也有了不同的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③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④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①屢查屢犯的。
②不配合監管執法的。
③危害后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
④其他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銀保監會表示,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辦法》在規范處罰工作流程的同時,也注重推動加大處罰執法力度,例如明確對屢查屢犯、不配合監管執法、危害后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等行為,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強調人員責任追究,規定在處罰銀行保險機構時,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調查取證方面,《辦法》將電子數據列入行政處罰證據當中,對于立案調查的整個流程更加縝密,最后將形成調查終結報告
同時,監管表示,要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紀檢監察部門等。
重點四 合法權益“無差別”當事人也可提“訴訟”
行政處罰的目的,最終都歸位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對于被處罰的人,同樣也應給予合法權益的保障。
監管表示,在作出處罰決定前,要依法向當事人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適度延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對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事先告知。
當然,《辦法》中也明確權利救濟途徑,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聽證,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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