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銀保監會向各銀保監局下發了《2020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了2020年保險中介市場在7個方面的亂象整治要點,將保險中介市場各參與主體業務、內控、營銷及風險等情況均納入整治工作。其中,重點嚴厲打擊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查處保險公司落實管控責任不到位,利用中介渠道套取費用等問題。
本次亂象整治工作要點如下:
01
保險公司中介渠道
業務亂象整治要點:
Law
1
是否在賬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中介渠道業務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
是否唆使、誘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3
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假列支等套取費用。如利用中介渠道業務主體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發票、虛假批改或者注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費用;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虛構保險合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編造虛假中介渠道業務、虛構中介渠道從業人員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渠道業務費用或者編制提供虛假的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4
是否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5
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沒有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6
是否通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
7
是否利用中介渠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8
是否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
9
是否存在不規范創新行為。
02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亂象整治要點:
Law
1
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過單、虛開發票等形式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
2
是否銷售未經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3
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4
是否編制虛假業務、財務事項,通過虛列會議費、印刷費、服務費、信息技術服務費、工資、傭金等形式套取費用。
5
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6
是否超出自身或被代理機構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
7
是否委托不具資格人員履行高管職責。
8
是否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以外利益。
9
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險產品情況。
03
保險經紀機構
亂象整治要點:
Law
1
是否存在高管人員空缺或未實際履職的情況,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起訴的情況。
2
注冊資本金托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繳存保證金,并保證其連續性。
3
是否建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業務檔案,是否如實記載業務情況,是否按時、如實報送報告及報表。
4
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列費用、虛列人員、虛假理賠等方式套取資金。
5
是否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是否銷售未經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6
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是否收受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7
是否依法依規開展信息披露;是否通過虛假廣告、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8
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險產品情況。
04
保險公估機構
亂象整治要點:
Law
1
是否備案后由于股東變更、公估從業人員變更致使機構沒有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的要求。
2
是否未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辦理職業責任保險。
3
是否業務經營、財務數據不真實。
4
是否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5
是否未按規定對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情況進行報告。
6
是否違規無資質展業。
7
是否虛列業務套取費用。
8
是否展業過程不規范。
9
是否存在不規范創新行為。
05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亂象整治要點:
Law
1
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過單、虛開發票等形式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
2
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3
是否編制虛假業務、財務事項,通過虛列會議費、印刷費、服務費、信息技術服務費、工資、傭金等形式套取費用。
4
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5
是否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以外利益。
6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銷售誤導,存在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其它理財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未向客戶解釋猶豫期條款等重要事項,片面夸大保險合同收益,承諾固定分紅收益等誤導行為。
7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篡改客戶信息或未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實客戶信息等情況。
8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其他違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情況。
9
車商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強制搭售保險行為。
06
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亂象整治要點:
Law
1
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是否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機構依法設立。
2
保險中介機構是否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對保險產品和服務信息進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3
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利用互聯網進行銷售誤導、虛假宣傳等行為。
4
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協同承保的保險公司有效保障售后服務質量。
5
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經營活動是否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說明、網頁鏈接等銷售輔助服務,是否非法從事保險銷售、承保、理賠、退保等保險業務環節。
6
保險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對合作第三方網絡平臺監督管理主體責任,確保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7
保險客戶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險機構所有并承擔合規責任。
07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回頭看”工作要點:(包括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保險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保險公估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Law
1
是否為所有從業人員按時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中介系統)辦理執業登記。
2
是否及時為離職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注銷手續。
3
是否存在違規避稅、套取費用而虛掛虛增的人員。
4
從業人員執業登記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5
在2019年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清核中自查、監管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按計劃進行整改。
6
從業人員執業登記制度機制是否健全。
7
在同口徑統計前提下,保險公司在中介系統、中國銀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保險公司自身人員管理系統以及對外公開披露這四個方面的從業人員數據是否一致。
近年來,銀保監會持續開展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等一系列亂象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存在重業務輕合規,甚至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
在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中,保險公司將自身業務或無合法資質機構開展的業務虛掛在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名下,將傭金支付給中介機構后,中介機構留取部分開票費用,再將剩余傭金返還給保險公司是檢查中發現保險公司中介渠道存在最突出問題。部分保險機構在與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中,將實際委托網絡平臺開展保險銷售活動的代理傭金以信息技術服務費等其他會計科目名義支付,財務賬簿未如實反映業務開展真實情況。
根據《方案》的要求,2020年開展的亂象整治工作,除了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外,各銀保監局還要對本轄區過去三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及整治效果進行自我評估。
《方案》鼓勵保險機構自查整改,對于公司在自查整改工作階段積極暴露問題并整改落實到位的,可依法免于處理。同時,也要求各銀保監局嚴格處罰措施,堅持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同查同處,堅持機構和高管雙罰制。對屢查屢犯、屢教不改的機構和高管人員要嚴肅處理。對于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機構和個人依法采取吊銷業務許可證、撤銷任職資格、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對于需要移交的問題線索依法堅決移交。
此外,本次亂象整治工作將堅持打建結合的原則,既要對中介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又要挖掘產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促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從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制度建設、考核機制、內控管理、合規意識等方面夯實依法合規經營基礎,建立健康穩健發展的體制機制。
記者 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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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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