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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公司注意了!監管出手規范保單質押貸款!擬延長貸款期限,明確禁止這些行為......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近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銀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針對文件具體內容,在4月30日前向行業征求意見。
劃重點!《征求意見稿》明確:
1、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于相應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
2、萬能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于貸款辦理時的實際結算利率。
3、保單質押貸款金額不得高于申請貸款時保單現金價值的80%。
4、將貸款期限由原來的不得超過6個月調整為不得超過12個月,避免投保人頻繁貸款還款,且支付較高利息。
5、禁止監管套利,要求人身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保單貸款變相改變保險產品期間以及收益水平,變相突破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
目前保單質押貸款業務
存在突出問題
保單質押貸款,是指人身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單現金價值為質,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種短期資金支持。
據了解,這項業務已在我國開辦了20年以上,并隨著人身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而發展。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中國銀保監會在多份文件中都指出,人身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適度延長保單質押貸款期限,提升貸款額度,幫助客戶緩解短期資金壓力,支持小微企業復工復產。
但是,保單質押貸款相關政策規定較為分散,尚無專門的制度安排,行業缺乏統一明確的操作標準。
目前人身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業務較為突出的問題是規避保險產品監管規定變相開展中短存續期業務、借助質押貸款非法騙取客戶資金的案件風險、保險公司現金流風險以及貸后管理措施不足的問題等。
從5個方面
規范保單質押貸款業務
從具體內容來看,《征求意見稿》正是為規范人身險公司的保單質押貸款業務,防范保險領域經營風險和金融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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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征求意見稿》界定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的定義和性質,明確其法律屬性和業務屬性,以及可提供貸款的保單范圍,保單貸款期間的保險賠付原則等。
第四條 可提供貸款的保單范圍
保險公司對超過一年期且具有保單現金價值或者賬戶價值的個人人身保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且猶豫期滿后,均可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符合申請條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單質押貸款。
保險公司不得對團體保單提供保單質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期間的保險合同履行
在保單質押貸款期間,保險合同未出現中止或終止情形的,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障責任。
在保單質押貸款期間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可約定優先償還保單質押貸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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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規定保單質押貸款所遵循的業務規則,包括貸款條款、貸款協議、貸款利率、期限、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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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規范人身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償付能力及流動性管理、反洗錢及案件風險和內控要求等。
提出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對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按照監管規定計提償付能力最低資本,并達到相應資本要求。明確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應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并規定了相關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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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明確保單質押貸款登記規則,包括鼓勵保險公司和借款人進行保單貸款質押登記,并規定質權登記平臺的條件和要求,以及質押登記、查詢、解質押的相關規則。
第二十六條 質權登記
保險公司在取得投保人授權后,可將保單質押貸款相關信息在登記平臺進行質權登記,質權登記信息應包括貸款信息、相關保單信息等內容,保險公司應確保登記信息準確、完整。
投保人全部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后,保險公司應及時辦理質權登記解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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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明確了監督檢查及對違規問題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監督管理
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對保單質押貸款做虛假、片面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二)未完整告知第八條(貸款信息上報征信系統——編者注)內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實貸款人身份的;
(四)突破保單質押貸款比例或其他限制,或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違規發放保單質押貸款的;
(五)利用保單質押貸款變相突破保險產品監管規定的;
(六)保單質押貸款管理制度、業務流程或風險防控機制不健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監管法律法規要求情況的。
貸款申請人的“三不得”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人身保險公司在簽訂貸款協議時,應對貸款用途進行審核。
明確要求貸款申請人:
1、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所借款項用于房地產和股票投機。
2、不得用于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或參與非法集資。
3、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權投資。
保險公司發放保單質押貸款應返回投保人原繳費賬戶。
此外,投保人應按照貸款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并如實向保險公司提供使用情況信息。
記者 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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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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