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會人壽南通被罰38萬: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

大都會人壽南通被罰38萬: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
2019年11月07日 16:54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11月7日消息,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今日公布關于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違法行為。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間,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原渠道經理施XX通過留存投保人身份證復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義辦理銀行借記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單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撥打公司400電話、模仿投保人簽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共辦理保單貸款16筆,涉及投保人14人,貸款金額87.00萬元,已交保費479.83萬元。

  宋文通在2010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擔任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期間,未有效履行管控職責,對上述違法行為管理不力,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決定對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3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宋文通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

  地          址:南通市人民東路159號

  主 要 負 責 人:王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違法行為。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間,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原渠道經理施XX通過留存投保人身份證復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義辦理銀行借記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單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撥打公司400電話、模仿投保人簽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共辦理保單貸款16筆,涉及投保人14人,貸款金額870000元,已交保費4798292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投保人投保單、投保人身份證復印件、江蘇銀行借記卡復印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叁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19年11月1日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3號

  被 處 罰 人 姓 名:宋文通                        

  住 址: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都市華城                          

  身 份 證 號 碼:33252619810404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違法行為。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間,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原渠道經理施XX通過留存投保人身份證復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義辦理銀行借記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單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撥打公司400電話、模仿投保人簽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共辦理保單貸款16筆,涉及投保人14人,貸款金額870000元,已交保費4798292元。

  宋文通在2010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擔任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期間,未有效履行管控職責,對上述違法行為管理不力,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投保人投保單、投保人身份證復印件、江蘇銀行借記卡復印件、調查筆錄、宋文通身份證復印件、崗位職責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宋文通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捌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19年11月1日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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