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大聯浙江兩宗違法遭罰80萬 不如實記載手續費

盛世大聯浙江兩宗違法遭罰80萬 不如實記載手續費
2020年04月07日 11:42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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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盛世大聯浙江兩宗違法遭罰80萬 不如實記載手續費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20〕29號、30號)顯示,盛世大聯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大聯”)浙江分公司存在不如實記載中介業務及手續費;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兩宗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80萬元。

  朱志輝對盛世大聯浙江分公司不如實記載中介業務及手續費和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浙江銀保監局于2016年9月核準朱志輝盛世大聯浙江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天眼查顯示,盛世大聯的大股東為上海盛大汽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5.0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趙子牛

盛世大聯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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