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3年再度修訂 保險協會就重疾定義修訂征求意見

時隔13年再度修訂 保險協會就重疾定義修訂征求意見
2020年03月31日 19:05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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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見稿全文: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修訂內容對比表

  3月31日消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今日就《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向行業征求意見并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進一步規范市場行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推動商業健康保險高質量發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業協會”)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下啟動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以下簡稱“現行規范”)修訂工作,現已形成《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修訂版”),并于近期向行業開展征求意見工作。日前,保險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重疾定義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2007年,保險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布現行規范,對于促進重大疾病保險快速發展,提升消費者對重大疾病保險的認識、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重要作用。隨著醫學臨床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革新,現行規范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開展重大疾病定義修訂工作,是保險業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服務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行業回歸保障本源、堅守長期穩健風險管理和保障的基本屬性、規范市場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重疾定義修訂的原則是什么?

  此次重疾定義修訂以“科學規范、符合實際、適度前瞻”為總體原則,具體體現在“五個堅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科學合理地規范定義條目,切實保護和提升消費者保障權益;堅持以數據分析和量化評估為依據,納入規范修訂版的疾病符合醫學和經濟學意義上的“重大”標準;堅持重大疾病風險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確定性、可測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堅持以最新醫療實踐為標準,同時充分考慮保險理賠服務的可操作性;堅持可持續發展與防范系統性風險為定位,同時兼顧重大疾病定義的前瞻性與時效性。

  三、重疾定義修訂的進展如何?

  重疾定義修訂主要開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進行科學測算,夯實重疾定義修訂數據基礎。運用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結合人工驗證審核,對行業約2900款重疾產品、超過3億條相關承保理賠數據進行了多維度精細化測算分析,對保險事故原因、病種分型、惡性腫瘤分期等進行了分類統計,并參考《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等權威數據源,建立了保險業首個重大疾病評估模型,對疾病的“重大”程度進行科學量化分析。二是開展國際比較,廣泛借鑒國際保險市場經驗。收集超過20個國家和地區保險市場的重大疾病定義標準,重點選擇了英國、韓國等代表市場,對現行規范中的疾病定義進行詳細的對比分析。三是加強內外部協作,完成業內和醫學專家論證評審。建立行業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內部調研,綜合行業經驗和醫學權威標準,形成規范修訂版初稿,并通過行業內論證。同時,加強與中國醫師協會合作,組織11家三甲醫院多學科醫學專家學者,先后召開3輪醫學專家論證會,確保符合醫學最新實踐,今年1月,規范修訂版通過了醫學專家評審。

  四、目前,重疾定義修訂的成果如何?

  截至目前,本次重疾定義修訂的成果包括:一是優化分類,建立重大疾病分級體系。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后遺癥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通過科學分級,一方面充分適應了醫學診療技術發展,將部分過去屬于重癥疾病,但目前診療費用較低、預后良好的疾病明確為輕癥疾病,使賠付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另一方面,也適應重大疾病保險市場發展實際,對目前市場較為普遍的輕癥疾病制定明確的行業標準,規范市場行為。二是增加病種數量,適度擴展保障范圍。基于重大疾病評估模型,量化評估重大程度,并結合定義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并適度擴展保障范圍。三是擴展疾病定義范圍,優化定義內涵。根據最新醫學進展,擴展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4種疾病的保障范圍,完善優化了嚴重慢性腎臟病等疾病定義。

  五、此次重疾定義修訂對消費者來講有哪些影響?

  一是保障范圍進一步擴展。在原有重疾定義范圍的基礎上,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煌瑫r,對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后遺癥3種核心重疾病種進行科學分級,新增了對應的3種輕度疾病的定義,擴展了保障范圍;二是賠付條件更為合理。根據最新醫學實踐,放寬了部分定義條目賠付條件,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切開心臟”,切實提升了消費者的保障權益;三是引用標準更加客觀權威。盡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觀標準或公認標準、減少主觀判斷,使重大疾病的認定更清晰、透明;如對惡性腫瘤分級,現行規范僅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WHO)《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的惡性腫瘤類別,本次在原定義基礎上,引入了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標準,使定義更加準確規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現的理賠爭議和理解歧義;四是描述更加規范統一。如在人體損傷標準相關內容上,對現行規范中“肢體機能完全喪失”的表述,修改為使用行業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中“肌力”的相關表述,描述更權威,更統一,消除廣大消費者對于重疾定義在人體損傷標準方面與傷殘標準描述不一致的困擾。

  六、之前網傳重疾定義要將甲狀腺癌剔除,修訂稿如何考慮?

  此次修訂沒有剔除甲狀腺癌,而是將它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并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

  根據最新醫學實踐,科學劃分疾病等級,合理區分重度疾病與輕度疾病,使賠付更加精準合理,是本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重要突破。如對惡性腫瘤,我們引入了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惡性腫瘤形態學標準ICD-O-3,并根據美國癌癥聯合會(AJCC)最新版TNM分期系統,以及國家衛健委下發的惡性腫瘤診療規范,結合疾病生存率、醫療費用等測算分析研究,將惡性腫瘤按照嚴重和輕度進行了分級。

  在現行規范中屬于除外責任不予賠付的部分早期惡性腫瘤,本次也是依據上述分級原則,納入了規范修訂版輕度惡性腫瘤,如包括黑色素細胞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癌、TNM分期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從這一角度來說,對消費者的保障更加全面了。

  七、此次征求意見的工作安排是什么?下一步還將做哪些相關工作?

  本次征求意見工作分兩步走,一是先行對保險業內進行意見征求,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完善;二是在完成行業意見征求后,將聯合相關機構,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屆時真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專家學者為規范修訂版積極建言獻策,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接下來,還將根據業內外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規范修訂版內容,做好規范修訂版的最終評審、發布和實施相關工作,并建立和完善重疾定義規范的長效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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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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