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泰康等兩家險企被罰:內控不嚴 營銷員人數不實

陽光、泰康等兩家險企被罰:內控不嚴 營銷員人數不實
2020年02月18日 03:23 新浪財經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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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兩家險企因營銷員人數不實被罰 微信朋友圈發布產品信息不可片面比較

  21世紀經濟報道 李致鴻

  2月17日,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統計,今年以來,銀保監會機關層面共披露5張行政處罰信息決定書,其中包括建設銀行光大銀行交通銀行3家銀行,陽光人壽、泰康人壽2家保險公司。

  在銀保監會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多保魚”曾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以及工銀安盛人壽、華泰人壽保險從業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違規營銷信息被罰,亦成為“網紅”罰單。

  2020年1月,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表示,銀保監會持續整治金融市場亂象。市場亂象存量問題持續減少,增量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一批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得到嚴厲查處。強化監管問責,2019年全年處罰銀行保險機構2849家次,處罰責任人員3496人次,罰沒合計14.5億元。

  營銷員人數不真實

  具體緣由,在銀保監會機關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中,建設銀行是因為用于風險緩釋的保證金管理存在漏洞;國別風險管理不完善。光大銀行是因為授信審批不審慎;為還款來源不清晰的項目辦理業務;總行對分支機構管控不力承擔管理責任。交通銀行是因為授信審批不審慎;總行對分支機構管控不力承擔管理責任。基于此,建設銀行、光大銀行、交通銀行分別被罰80萬元、180萬元、150萬元。

  從陽光人壽被罰的緣由看,主要是因為其向監管部門報送的報表未如實記錄業務事項;內部控制不嚴格,風險處置制度機制不健全。

  具體而言,在向監管部門報送的報表未如實記錄業務事項上,陽光人壽2017年末和2018年末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保險公司機構、人員情況統計表》中,未如實填列“期末營銷員人數”。

  在內部控制不嚴格,風險處置制度機制不健全上,陽光人壽一是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風險排查及處置缺乏有效性,風險排查中未能及時發現基層機構業務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相關風險。二是規范從業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制度建設缺乏針對性,管理制度中未明確合同制等從業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求和懲處規定。三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在開展基金產品銷售前10個工作日內向參與銷售的機構所在地保險監管部門報告。四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管理制度機制不健全,未制定統一規范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管理制度,人員執業登記情況不真實。

  泰康人壽被罰的緣由與陽光人壽大抵相同。在向監管部門報送的報告報表未如實記錄業務事項上,泰康人壽一是2018年末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保險公司機構、人員情況統計表》中,未如實填列“期末營銷員人數”。二是2017年8月及2018年7月向監管部門報送的風險排查報告,未全面反映分支機構排查發現的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風險情況。

  在內部控制制度不嚴格,風險處置制度機制不健全上,泰康人壽一是對分支機構業務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未及時采取有效處置措施。二是對分支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風險情況未進行全面風險評估并組織專項排查。三是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投訴業務記錄不準確。四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管理制度機制不健全,存在執業登記情況不真實以及分支機構從業人員未進行執業登記開展保險銷售的行為。

  對于陽光人壽、泰康人壽其中未如實填列“期末營銷員人數”、人員執業登記情況不真實的問題,2019年,銀保監會曾下發《關于開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工作的通知》(“56號文”)、《關于開展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工作的通知》(“71號文”),開啟保險代理人清核工作。

  究其原因,部分保險公司執業登記責任虛化、執業管理有名無實,登記上口徑把握不準、信息填報不全,維護上不及時登記新進人員、不及時清除離職人員,導致從業人員執業登記人數與實際人數出現偏差,影響行業基礎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

  網絡平臺營銷違規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銀保監局本級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多保魚”的罰單備受關注。浙江銀保監局的公布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凡聲科技因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被處罰款合計195.3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97.67萬元,并罰沒97.67萬元),其主要違法違規案由是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公開資料顯示,“多保魚”是凡聲科技旗下平臺。盡管凡聲科技已于2019年通過子公司投資控股取得了全國性保險經紀牌照,但取得前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保險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必須獲國家相關機構頒發的業務許可證”的規定,因此受罰。

  2019年12月,銀保監會下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活動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網頁鏈接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咨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與此同時,湖北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再次給保險從業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發布保險產品營銷信息的合規性“提了醒兒”。具體而言,工銀安盛人壽、華泰人壽的幾位保險從業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營銷信息,存在混淆片面比較、不實宣傳、炒作停售等問題。

  例如,工銀安盛人壽一位理財經理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稱,“定期小廣告-重疾險。業內性價比最高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樣的保額更低的保費,更廣的重疾覆蓋面,我們的賠付不是一次就終止而是賠6次,分別是3次重疾和3次輕癥,重疾輕癥雙豁免!我們還有‘如意’增值服務!一個家庭最先投保的一定是重疾,而且家庭支柱一定要最先投保,而不是先幫孩子投保,自己有了保障,才能為孩子撐起一個強有力的保護傘!越早買越好,因為隨著年齡的增加,風險會逐步變高。”“介于身邊太多盆友購買了某安的‘平安福’和‘少兒平安福’,我覺得非常有必要來黑一波,如果想節省一半的錢買更全面的保障請私信我。”

  華泰人壽一位營業部經理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華泰盛世’返還高、拿錢快、快活好養老,司慶獻禮,僅售十天,今天不搶,更待何時。”實際上,“華泰盛世”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實,存在以不真實信息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2019年12月,央行、銀保監會等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其中,《通知》提出了八項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活動;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等。

責任編輯:趙子牛

險企 陽光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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