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月20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近日公布關于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經查,徽商公估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徽商公估接受物流公司委托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受損貨物進行損失評估,出具公估報告并收取費用,經查,受損貨物未被投保,不屬于保險標的。朱瑞華作為徽商公估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為該筆公估業務的主辦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罰款一萬五千元;決定對朱瑞華予以警告,并罰款一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45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地址:常熟市珠海路2號18幢2309
主要負責人:朱瑞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徽商公估”)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徽商公估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徽商公估接受物流公司委托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受損貨物進行損失評估,出具公估報告并收取費用,經查,受損貨物未被投保,不屬于保險標的。
上述事實,有朱瑞華的調查筆錄、徽商公估情況說明、公估報告、徽商公估與物流公司合作協議、公估費發票;電話詢問記錄文字翻譯版、相關車輛的商業險和交強險相關保單情況;相關保單抄件和條款等證據證明。
上述對不屬于保險標的的貨物進行公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九條,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罰款一萬五千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2月25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46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朱瑞華
職務: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徽商公估”)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徽商公估主要負責人朱瑞華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徽商公估接受物流公司委托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受損貨物進行損失評估,出具公估報告并收取費用,經查,受損貨物未被投保,不屬于保險標的。
上述事實,有朱瑞華的調查筆錄、徽商公估情況說明、公估報告、徽商公估與物流公司合作協議、公估費發票;電話詢問記錄文字翻譯版、相關車輛的商業險和交強險相關保單情況;相關保單抄件和條款等證據證明。
上述對不屬于保險標的的貨物進行公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朱瑞華作為徽商公估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為該筆公估業務的主辦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朱瑞華予以警告,并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25日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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