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月17日消息,朔州銀保監分局近日公布關于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經查明,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服務費套取資金導致財務報表不真實問題。
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2019年7月會計檔案中230191001190700114號憑證以為投保車輛提供安全檢測服務的名義向上海雍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33027元,經核實,其中9328元實際未用于安全檢測服務,由該公司虛構22筆安全檢測服務后協調上海雍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扣除費用后將剩余8357.89元打入該公司業務員章平斌提供的第三方賬戶(賬號:6212260507003080839,戶名:朱潤),用于2019年4-6月該業務員的相關費用支付。
朔州銀保監分局責令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立即改正,同時,對該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違法機構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登金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朔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朔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朔州市朔城區古北街南側西端7號
主要負責人:李登金
被處罰人姓名:李登金
住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
職務: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虛列服務費套取資金導致財務報表不真實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虛列服務費套取資金導致財務報表不真實問題
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2019年7月會計檔案中230191001190700114號憑證以為投保車輛提供安全檢測服務的名義向上海雍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33027元,經核實,其中9328元實際未用于安全檢測服務,由該公司虛構22筆安全檢測服務后協調上海雍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扣除費用后將剩余8357.89元打入該公司業務員章平斌提供的第三方賬戶(賬號:6212260507003080839,戶名:朱潤),用于2019年4-6月該業務員的相關費用支付。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中國銀保監會調查筆錄
2.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3.章平斌提供的第三方賬戶(賬號:6212260507003080839,戶名:朱潤)歷史明細清單(2019.7.7-2019.8.7)
4.李登金、王歡陽、章平斌任職情況及崗位職責說明
5.230191001190700114號記賬憑證復印件
6.2019年7月末財務報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立即改正,同時,對該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違法機構太平財險朔州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登金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西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朔州銀保監分局
2019年12月30日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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