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月17號消息,宜昌銀保監分局近日公布關于宜昌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宜昌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宜昌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銷售汽車時利用職業便利限制購車人購買機動車商業保險,并收取購車人續保押金,以購車人次年續保為返還條件,總共涉及續保押金記錄26筆,續保押金40500元,續保保費109000元。
宜昌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宜昌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罰款作出罰款八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宜昌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宜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
宜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宜昌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發展大道100號
主要負責人:周永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宜昌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利用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宜昌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銷售汽車時利用職業便利限制購車人購買機動車商業保險,并收取購車人續保押金,以購車人次年續保為返還條件,總共涉及續保押金記錄26筆,續保押金40500元,續保保費10900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退續保押金會計憑證、部分個人汽車貸款合同、購車合同、續保押金收據分車險保單、退款申請、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電話錄音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現對宜昌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八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月7日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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