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稱,長沙市民王先生給妻子購買的一份十年期分紅型保險,卻在妻子因病住院后遭遇理賠難題。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又為何會出現理賠難的情況呢?記者就此事聯系了瑞眾保險(2023年11月,瑞眾保險整體受讓華夏人壽保險業務及相應的資產、負債),其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這一事情經過雙方協商已經妥善解決。
據報道,王先生2014年給妻子買了一份為期十年的分紅型保險。這份保險名為“華夏福臨門年金保險”,還附加了三個險,其中與醫療相關的為重大疾病保險和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整個保單的保費總額為6927元。
據王先生介紹,每年給卡上打7000元去劃扣,已經交了10年了。但是當王先生的妻子生病住院想要找保險公司報銷時,卻被告知保單已失效,“我當時人都傻了,急得快要崩潰了。”
王先生稱,聯系保險公司被告知,重大疾病保險和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都不能使用,因妻子所患疾病不屬于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圍,同時,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今年因醫療保險金額不足未進行扣款而失效。保險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去年保費繳納銀行劃賬期間,王先生卡內余額不足,保單現價墊交。客戶因未及時補足前期墊交保費,且卡內余額不足,導致繳費失敗。
所謂保單現價墊交,是指在投保時選擇保險費自動墊交的,當投保人未在寬限期內按時交納續期保費的,且此時保單現金價值扣除未還款項及其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當期保費的,保險公司將按約定用現金價值墊交保險費,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對于保險公司能否用現金價值墊交的問題,一位壽險公司負責消保業務的人士在受訪時告訴記者,墊交是看條款是否有這個功能,且客戶在投保時選擇了墊交功能。如果在繳費期沒劃賬成功,而有墊交功能的條款對應的保單,現金價值夠墊交的情況下,會在寬限期末墊交。如果條款沒有墊交功能,即便現金價值夠保費,也不能墊交。
從王先生的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在前期確實用現金價值對保單進行了墊交,但是卻因為王先生未及時補足墊交保費而中斷保障。
記者就該事件采訪瑞眾保險,其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這一事情經過雙方協商已經妥善解決。
雖然這個事件已經解決,但對于客戶賬戶資金不足時,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卻成為很多消費者關注的焦點。
中國法律咨詢中心民商事專委會原副秘書長林先平認為,首先,老人交10年保險生病報銷被告知失效,針對這種情況,保險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條件或除外條款,在投保時客戶沒有詳細看清投保合同具體條款約定,導致某些情況下保險不予理賠。需要查看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了解保險公司的規定和解釋。
其次,保險公司的未及時告知可能存在問題。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分告知客戶相關條款和規定,或者沒有及時告知保險失效的原因,這可能會引起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并要求保險公司給出合理的解釋和解決方案。
再次,最終的事件處理結果將取決于保險公司的態度和行動。如果保險公司能夠積極解決爭議,并為客戶提供滿意的解決方案,那么雙方可能會達成和解。如果保險公司不愿意承擔責任,或者涉及到法律問題,那么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對于客戶賬戶余額不足的情況,林先平強調,保險公司應該提前通知客戶其賬戶余額不足,并詢問客戶是否愿意補足余額或選擇其他繳費方式。其次,如果客戶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余額,保險公司可能會暫停保險合同的效力,并在到期后不再自動續保。具體應按合同約定處理。
“保險公司應該積極與客戶溝通,提供多種繳費方式,并在客戶賬戶余額不足時及時通知客戶,以確保客戶能夠正常繳納保費,避免保險合同失效的情況發生。”林先平表示。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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