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9月17日訊(記者 彭科峰)9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發文指出,當前保險公司尤其是基層機構存在的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將加大保險公司侵犯公民信息行為打擊力度。
今日,記者查詢發現,過去此類提醒和不法案例多發生在銀行業,本次屬于年內首次有地方監管部門公開對保險公司發聲“示警”。
這地監管直指保險公司法律意識淡薄 將打擊侵犯公民信息行為
9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發文稱,加大保險公司侵犯公民信息行為打擊力度。
安徽金融監管局表示,將向(保險公司)印發風險提示函,揭示風險隱患和嚴重后果,深入分析深層次案發原因,指出當前保險公司尤其是基層機構存在的法律意識淡薄、內部管理松懈及制度執行力弱化等問題。同時,援引法律條文,向行業宣傳普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法沿革、法律概念、適用情形、入罪標準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依據等。
安徽金融監管局還指出,將進一步強調合規管理建設,健全客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類似案件風險,加強售后服務和個人信息權益保護機制建設,常態化開展合規警示教育等。
記者注意到,依據公開渠道和監管官方網站,這也是年內首個針對保險公司發出、涉及公民信息安全的警示提醒。此前,監管部門主要針對假冒保險中介作出過相應提醒。
比如,今年3月,云南金融監管局發文提醒稱,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其違法行為既侵犯了消費者個人財產安全,也影響了保險公司聲譽。如果保險“代理人”或“保單服務人員”主動要求將保險費用交給其個人時,消費者要提高警惕,及時與對應保險公司核實并通過正規渠道投保。對于不明身份的“代理人”等,以代收“保費費用”“服務費用”或宣傳優惠力度遠超市場水平的保險產品時,應提高警覺,在進行支付交易前向保險公司核實對方真實身份。
8月29日,江西金融監管局也在官網發文稱,金融消費者對其基本信息與財務信息享有不被銀行保險機構非相關人員知悉、不被非法定機構和任何單位與個人查詢或傳播的權利。金融消費者不同意授權信息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因此拒絕提供不依賴于其所拒絕授權信息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采取變相強制、違規購買等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年內已有保險公司因違規收集個人信息被罰 銀行業還有人因此獲刑
記者查詢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官網發現,盡管此類行為較為罕見,但年內已經有保險公司和從業者因為侵犯公民信息的行為被監管處罰。
7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及下屬員工等多人開出行政罰單。其中,時任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直屬IWP保險財富規劃師(城區)副經理(主持工作)徐炯琦,因為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保險代理人培訓不合規、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警告并罰款6萬元;時任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澤圣,因為對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負有直接責任,被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此外,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也因業務宣傳資料不合規、保險代理人培訓不合規、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合計32萬元。
而從銀行業公布的罰單來看,已經有從業者因此被禁業并獲刑。今年7月23日,天津金融監管局掛出公告,對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終身禁業處罰決定書的3名大行員工采取公告送達方式。
其中,曾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門支行客戶經理的李忠志,被處罰原因涉及從事違法活動。而據相關文書顯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李忠志在天津市河北區中國建設銀行工作期間,利用自己銀行職員的身份便利,非法查詢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通過QQ號將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獲利。公訴機關認為,李忠志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法院判決李忠志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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