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劉敬元
近期,多家保險公司接連披露,因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不再滿足部分投資管理能力要求。從今年的情況來看,有的險企還因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監管評級較低,失去了不動產投資能力。
根據相關規定,當保險公司因不能持續滿足相關標準而失去某項投資能力后,將不能新增相關投資業務。
一位保險首席投資官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及匹配情況較差、償付能力吃緊,疊加分類監管等因素,可能會使得保險公司特別是中小機構的投資能力資格出現波動,尤其是在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非標領域的投資能力方面。
5項投資能力暫失
最近兩個月,已有4家保險公司披露重大事項——不再滿足5項投資管理能力要求,涉及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等。
7月12日,中信保誠人壽公告稱,由于投資管理部組織架構調整和人員變動,自7月12日起,該公司不再滿足股權投資管理能力標準中專業隊伍的要求。根據相關規定,開展間接股權投資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擁有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相關經驗的專職人員,其中從事投后管理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1人。
此前,中信保誠人壽已于7月4日公告稱,由于該公司組織架構變化和人員調整,自7月4日起,不動產投資人員不再滿足“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的要求。
這意味著,中信保誠人壽不再滿足間接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金融產品投資能力這兩項投資能力的標準。
除了中信保誠人壽,前海再保險也于7月4日披露,該公司不再具備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投資不動產金融產品),原因是不動產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導致不符合投資能力標準。
7月3日,亞太財險公告稱,因信用評級團隊主要人員發生變動,導致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不符合保險公司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準,后續將暫停新增相關投資業務,確保資金運用業務合法合規。
更早前的6月1日,長生人壽公告稱,近期該公司信用評估團隊人員發生變動,導致信用評估團隊人員數量不再滿足相關要求,該公司自6月1日起暫不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長生人壽將遵守相關監管要求,確保在不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期間,不新增相關投資業務。待未來該公司信用評估團隊人員數量滿足要求后,及時開展投資能力評估,在重新恢復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時另行披露。
專業人員變動是主因
從上述險企披露的信息看,導致投資能力不再符合標準的主要因素是“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這也是2020年10月以來投資能力從備案制改為自評估之后,導致險企自評失去某項投資能力的最主要原因。
業界人士曾向證券時報記者分析:一方面,各項投資能力標準中,有關投資人員的規定是最為明確的,要求也較高。比如,監管要求股權投資能力要有6名以上投資團隊人員,對于每一項投資管理能力,保險機構均應當明確至少2名風險責任人,其中包括1名行政責任人、1名專業責任人;另一方面,人員的變化是顯性的,是不容易隱藏的。因此,一旦投資團隊發生變化,特別是不再符合規定人數時,保險機構勢必審慎行為,按照規定披露相關變化。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在此前備案制度下,部分保險機構對投資能力“重牌照、輕建設”,在獲得某項投資能力備案后,存在相關核心人員調整、人員兼職、人員離職的情況,事實上達不到監管要求的能力標準。自2020年10月險企投資能力變成“自評+信息披露+持續監管”后,一旦有投資人員調整而沒有及時補齊人員,不再滿足相關投資能力標準,就不能新增相關能力下的投資業務,也將暫失相關投資能力,這要求保險機構持續注重投資能力建設。
資負管理較差也是歸因
除投資專業人員變動外,也有其他原因影響險企投資能力。
根據相關規定,導致保險機構投資能力不符合能力標準情況的,還包括主要制度流程變更、系統重大故障異常、其他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形等。
今年1月,華泰財險披露間接股權投資能力重大事項,為“主要流程制度變更”情形。彼時,該公司稱間接股權投資通過委托方式開展,自1月31日起暫停間接股權投資管理能力,暫停新增自行投資間接股權投資相關業務,確保資金運用合法合規。
同月,亞太財險也披露,該公司不動產投資(直接投資不動產)管理能力不符合投資管理能力標準,原因在于“其他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形”。具體而言,是由于該公司最近一個年度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監管評估低于第5檔。
根據2019年7月發布的《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監管部門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作為評估保險公司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和衍生品運用能力的審慎性條件。
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風險管理、股票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和衍生品運用管理五項能力。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通報,截至3月31日,117家保險公司具備各類投資能力合計266項,其中有97項能力為保險公司通過自評估和信息披露方式取得。從投資管理能力數量看,具備5項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僅有1家,為平安養老;具備4項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共有16家,具備3項能力、2項能力、1項能力的保險公司則分別有25家、47家、28家。
監管部門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能力建設,動態評估各項投資能力達標及合規情況,嚴禁在不符合投資能力標準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管理業務。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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