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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酒后駕車撞傷他人,保險公司要賠嗎?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2年9月,周某在飲酒后駕駛某小型汽車與趙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趙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周某駕車駛離現場。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趙某在醫院住院治療半月,后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經查,周某為其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因趙某與周某及其投保的公司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趙某遂將周某及保險公司訴至仙桃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2萬余元。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趙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有權要求周某承擔賠償責任,結合交警部門對責任的劃分,確定周某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周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趙某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通過商業三者責任險承擔賠償責任。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本案中,周某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且周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上對免責事由均已加黑字體突出顯示,周某已經簽字確認。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免除責任,故趙某僅能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此范圍的損失應由周某自行承擔。
最終,仙桃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18萬元,周某賠付原告趙某4萬元。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酒駕不僅違反法律法規,還給他人帶來危險,廣大市民應謹慎文明駕車,正所謂“飲酒不駕車,駕車不飲酒。”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不為飲酒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當以通過加黑字體突出顯示等方式,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未經提示和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原標題:《【以案釋法】酒后駕車撞傷他人,保險公司要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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