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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門撞傷路人,保險公司先行理賠
乘車人開門下車時,碰撞到后方經過的行人致其受傷,這種侵權責任應當如何劃分?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開門殺”案件,認定案涉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傷者的醫療費,不足部分由駕駛員和乘客補足。
法院查明,2021年7月2日,邢某駕駛車輛載妻子韓某一同到飯館就餐,將車停在路邊停車位后,韓某打開后排左側車門下車時,與同方向駕駛電動車的蘇某相撞,造成蘇某受傷。經醫生診斷,蘇某左側脛骨骨折。交警部門認定韓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蘇某無責任。
蘇某出院后,邢某夫婦陪同蘇某多次前往案涉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要賠償。保險公司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乘客負事故全部責任,司機沒有責任,賠償責任與保險公司沒有關聯性。
今年9月,蘇某將邢某夫婦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邢某夫婦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認定了韓某和蘇某的責任劃分,但邢某作為駕駛員未對韓某進行有效的安全提醒,是邢某夫婦的共同疏忽大意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屬于二人的共同過失,應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蘇某不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蘇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7533.58元,不足部分由邢某夫婦賠償。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盡管交警部門認定韓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韓某的開門行為可以看作是邢某駕駛行為的組成部分,屬于二人的共同過失,應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案涉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作出相應的賠付。
原標題:《乘客開門撞傷路人,保險公司先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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