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所有車主
都會為自己的愛車購買車險
但
買了保險后
發生交通事故
車主還需要另外賠錢嗎?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王某駕駛汽車在路口準備右轉時,與陶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陶某受傷。
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指示燈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沒有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陶某因該次事故造成左橈骨頭骨折,經鑒定其左肘部損傷后左肘關節活動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因雙方對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損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陶某訴至青山湖區法院塘山法庭,請求判決王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王某
我的車買了保險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理賠應該找保險公司啊!
保險公司
涉案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僅在保險范圍內賠付。但賠償中的非醫保費用及鑒定費應由王某承擔。
王某
我買了保險,我不賠,一分都沒有,要錢就找保險公司,調解不成就走訴訟流程嘛。我無所謂,反正我等得起!
陶某
我的病等不起啊!!!
法院調解
調解員組織雙方調解過程中,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認為自己購買了保險,所有損失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拒絕支付保險范圍外的一切費用。陶某對此十分不滿,與王某發生爭執。調解員理清案情后決定與王某單獨溝通,對其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賠償項目等進行耐心解釋。經過調解員的釋法析理,王某逐漸表示理解,最終當面向陶某表示歉意,同意賠償非醫保費用及鑒定費,雙方當場簽訂調解協議書。
陶某為表感謝,向青山湖區法院送來寫有“公平工作促社會和諧 全心全意為人民調解”錦旗。
法官說法
在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案件中,保險公司常常會依據商業保險合同約定主張非醫保用藥費用不賠。根據《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劃分標準(試行)》規定:“醫療費未超過18000元的,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不予扣除非醫保用藥。醫療費超過18000元的,保險公司根據商業第三者保險合同約定主張扣除非醫保用藥,可在醫療費超出18000元部分的10%范圍內扣除,該扣除部分不計入商業險賠付范圍,由侵權人負擔。”
青山湖區法院提醒您:
安全駕駛才是最好的保險
文丨吳金廷
編輯丨院新媒體團隊
原標題:《道交法律小講堂丨買了保險,還要另外賠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