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人壽重慶3分支機構被罰 編制虛假業務資料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0日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今日公布的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渝金管罰決字〔2023〕15號-20號)顯示,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重慶分公司云陽支公司和重慶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存在多項違法違規行為,3家分支機構合計被處罰款102萬元,相關責任人合計被處罰款17.5萬元,1人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編制虛假業務財務資料;工作人員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人員牟取不正當利益。時任該分公司銀?蛻艚浝睚彁哿铡⒗罡锫窞樵摲止纠脴I務便利為其他人員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時任該分公司副總經理陳何駿對該分公司編制虛假業務財務資料事項負有責任。
重慶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對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罰款80萬元;對龔愛琳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李革路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對陳何駿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云陽支公司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編制虛假業務資料。時任該支公司經理蔣剛和時任該支公司個險營銷員劉全英、岑儀華、米緒紅為該支公司前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人。
重慶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銀保監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對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云陽支公司警告并處罰款21萬元;對劉全英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對米緒紅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對岑儀華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對蔣剛警告2次并處罰款4萬元。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代理人管理不到位。時任該中支總經理石大元為該中支前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人。
重慶監管局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銀保監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一百一十條,對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石大元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九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保險公司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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