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人壽保險郟縣支公司和原支公司負責人于恩恒雙雙領罰單。其中,于恩恒因在保險從業期間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被終身禁業。
另據裁判文書網顯示,于恩恒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用私刻公章、虛開保險憑證等手段,以高息為誘餌,合計詐騙40余名被害人共計2408萬余元,并將大部分款項用于個人炒股、歸還個人欠款及利息,構成詐騙罪。最終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人被終身禁業
9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郟縣支公司,以及時任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郟縣支公司負責人于恩恒被處罰。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內控管理不到位;于恩恒保險從業期間實施詐騙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郟縣支公司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于恩恒禁止進入保險業終身。
詐騙40人共2408萬元
被判無期徒刑
基金君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前述被終身禁業的于恩恒出生于1968年,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郟縣支公司經理,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根據二審刑事裁定書,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間,于恩恒在擔任人壽保險郟縣支公司經理及郟縣小額人身保險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隱瞞“永泰年金”保險項目已停止銷售的事實真相,采用開具虛假憑證、支付2%-3.5%不等高息的手段騙取錢財;期間又以為公司墊支保費完成任務和為開展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墊資為由,通過支付2%-3.5%不等高息、出具加蓋其私刻公司印章的單據等手段騙取錢財。
案發時,于恩恒已累計騙取40余名被害人2408.48萬元。經司法會計鑒定,于恩恒除將所詐騙款項中少部分資金用于支出“人壽保險郟縣支公司”費用、墊支保費未退還外,其余款項均用于個人炒股、歸還個人欠款及支付所借款項的利息。且案發后,上述被害人的損失均未追回。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恩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開具虛假憑證、支付高息、出具加蓋其私刻公司印章的單據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于恩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被告人于恩恒將違法所得人民幣2302.18萬元退賠被害人。且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欄目主編:趙翰露
文字編輯:房穎
本文作者:中國基金報 憶山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笪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