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金融一線消息,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存在保險兼業代理渠道財務數據記載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被責令整改并罰款28萬元。相關責任人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
具體來看,2021年,該分公司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職工工資—銷售人員工資—激勵方案”科目列支電話銷售渠道激勵費59.06萬元,用于采購實物后發放給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坐席人員;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公雜費—其他公雜費”科目列支電話銷售人員招聘費59.9萬元,用于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招聘費用,所招聘人員實際為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坐席人員;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會議費—內部會議費”科目列支電話銷售渠道內部會議費20.27萬元,以上會議的參會人員基本為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保險項目的管理人員及電話銷售坐席人員。上述人員并未與該分公司簽訂任何形式的用工合同。
以下為罰單原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金罰決〔2023〕6號
當事人: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
地址:沈陽市沈河區青年大街1-1號
主要負責人:楊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險兼業代理渠道財務數據記載不真實的違法行為:
2021年,你分公司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職工工資—銷售人員工資—激勵方案”科目列支電話銷售渠道激勵費59.06萬元,用于采購實物后發放給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坐席人員;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公雜費—其他公雜費”科目列支電話銷售人員招聘費59.9萬元,用于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招聘費用,所招聘人員實際為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坐席人員;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會議費—內部會議費”科目列支電話銷售渠道內部會議費20.27萬元,以上會議的參會人員基本為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保險項目的管理人員及電話銷售坐席人員。上述人員并未與你分公司簽訂任何形式的用工合同。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直效營銷業務合作協議、財務憑證、情況說明、競爭性談判資料、會議紀要及合作協議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責令你分公司改正,處罰款人民幣28萬元。
你分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遼寧監管局
2023年8月14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金罰決〔2023〕3號
當事人:楊帆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106************
地址:沈陽市和平區
職務: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險兼業代理渠道財務數據記載不真實的違法行為:
2021年,該分公司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職工工資—銷售人員工資—激勵方案”科目列支電話銷售渠道激勵費59.06萬元,用于采購實物后發放給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坐席人員;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公雜費—其他公雜費”科目列支電話銷售人員招聘費59.9萬元,用于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招聘費用,所招聘人員實際為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坐席人員;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會議費—內部會議費”科目列支電話銷售渠道內部會議費20.27萬元,以上會議的參會人員基本為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銷售保險項目的管理人員及電話銷售坐席人員。上述人員并未與該分公司簽訂任何形式的用工合同。你作為該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直效營銷業務合作協議、財務憑證、情況說明、競爭性談判資料、會議紀要及合作協議、任職文件、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對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遼寧監管局
2023年8月14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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