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寶馬車出事故 維修費超百萬?車主時隔4年起訴保險公司索賠
近日,在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車主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160多萬元,原告的訴求是否合理?會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2018年10月16日,楊某駕駛一輛寶馬牌轎車行駛至昆明市西冊公路6KM路段過減速帶時,車輛沖出路面掉進路邊魚塘,造成車輛、魚塘受損、車上人員受傷。事后,交警認定駕駛人楊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花某為該車輛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合計繳納保費17609.83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時隔4年之后,車主花某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西山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原告花某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161.8萬元,其中包括車輛維修費151.5萬元,停車費3.6萬元以及其他費用。
車輛的維修費高達上百萬元,車輛本身的價值是多少?是否有必要花費巨額資金對車輛進行維修,進而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呢?這成為該起案件在庭審中的爭議焦點。
經過法庭調查以及前期由專業(yè)鑒定機構對車輛的評估,被保險車輛的市場價值評定為61.8萬元,而車輛的修復費用則評定為116.3萬元,案涉車輛送修后的維修費用高達151.5萬元,修復費用已遠遠大于其實際價值,案涉車輛符合推定全損的情形,已無修復必要。原告在庭審中表示其支付了20萬元的維修費,但無任何證據證實其向修理公司支付維修費的具體情況。因原告并未實際產生該筆維修費損失,故法院對其要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的停車費3.6萬元,原告稱事故發(fā)生后,因被告一直未予理賠,車輛長期停放在4S店內,這才產生停車費3.6萬元。對此,法庭認為,每天100元的占地停車費明顯超過一般的停車費標準,原告也未要求4S店對案涉車輛進行維修,該車輛繼續(xù)停放在4S店并無必要,且原告實際支付的停車費與4S店開具的發(fā)票名稱及金額亦不能形成對應,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僅需支付車輛施救費8000元以及車輛失事時撞壞的魚塘損失費3000元,而對于原告高達上百萬元的車輛維修費、停車費等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釋法
在財產保險中,如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壞,需要遵循損失補償原則,即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獲得額外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也約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因此,在保險金額或者修復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情況下,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本報記者 魏曉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