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消息,鞍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國任財險鞍山中支因虛列業務管理費,被監管罰款二十萬元。另外,國任財險鞍山中支總經理侯軍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監管警告并罰款二萬元。
以下為鞍銀保監罰決字〔2023〕9號原文:
被處罰單位名稱: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鞍山市鐵西區民生西路3甲棟1-2層S-11號
法定代表人:侯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任財險鞍山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任財險鞍山中支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虛列業務管理費。
在2021年5月,國任財險鞍山中支與鞍山XXX印務服務中心合作方式,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向該印務服務中心支付79,813元,涉及車輛咨詢服務704筆,發票8張,發票金額79,813元,扣除稅費及成本后實際套取資金76,620元,用于30名代理人展業費用支出。2021年12月,國任財險鞍山中支與鞍山XXX汽車維修中心合作,向該汽車維修中心支付車輛維修檢測費187,014元,列支業務及管理費—服務費科目,涉及車輛檢測維修439筆,發票20張,發票金額187,014元,扣除稅費及成本后實際套取資金179,533元,全部用于30名代理人展業費用支出。國任財險鞍山中支公司通過虛列業務管理費,列支資金266,827元,套取并使用資金256,153元。經調查,情況屬實。
上述事實,有國任財險鞍山中心支公司2021年費用明細賬、國任財險鞍山中心支公司簽報單、相關發票、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國任財險鞍山中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條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等相關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國任財險鞍山中支予以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鞍山監管分局
2023年4月11日
以下為鞍銀保監罰決字〔2023〕8號原文:
被處罰個人姓名:侯軍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381************
住址:遼寧省海城市***
職務: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任財險鞍山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國任財險鞍山中支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虛列業務管理費。
國任財險鞍山中支在2021年5月,該公司與鞍山XXX印務服務中心合作方式,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向該印務服務中心支付79,813元,涉及車輛咨詢服務704筆,發票8張,發票金額79,813元,扣除稅費及成本后實際套取資金76,620元,用于30名代理人展業費用支出。2021年12月,國任財險鞍山中支與鞍山XXX汽車維修中心合作,向該汽車維修中心支付車輛維修檢測費187,014元,列支業務及管理費—服務費科目,涉及車輛檢測維修439筆,發票20張,發票金額187,014元,扣除稅費及成本后實際套取資金179,533元,全部用于30名代理人展業費用支出。國任財險鞍山中支公司通過虛列業務管理費,列支資金266,827元,套取并使用資金256,153元。經調查,情況屬實。
國任財險鞍山中支總經理侯軍在上述違法行為中,為該機構相關業務的直接管理人,知悉并未及時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應付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侯軍調查筆錄、國任財險鞍山中心支公司簽報單、關于侯軍的任命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列業務管理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侯軍予以警告并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鞍山監管分局
2023年4月11日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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