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同銀保監罰決〔2023〕8號)顯示,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因編制虛假財務資料以及內控管理不到位,被監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6萬元罰款。
以下為同銀保監罰決〔2023〕8號原文:
當事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永泰南路西側金華園地礦大廈19層1901-1922號
主要負責人:裴偉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壽險大同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壽險大同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19年11月人保壽險大同中支制定《2019年收官之戰競賽方案》,以對全轄各條線銷售人員獎勵洗衣機的名義,財務報銷27.43萬元,但實際發放的獎勵品為第五套人民幣紀念冊。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麻某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就職人保壽險某某縣支公司,但實際不在崗,未履行入職手續的耿某某頂替其實際履職。期間,耿某某以麻某的名義報銷財務憑證163筆,金額合計9.9萬元;2019年2月起,未履行入職手續的郭某某頂替人保壽險大同中支離職員工李某某實際履職。期間,郭某某以李某某的名義報銷財務憑證5筆,金額合計39.75萬元。
上述事實,有人保壽險大同中支2019年收官之戰競賽方案(人保壽險同發〔2019〕146號)復印件、2019年11月25日和2020年4月22日財務報銷單復印件、2019年11月21日和2020年4月20日發票的復印件、2019年10月綜合理財方案兌現和人保壽險大同中支團險渠道收官之戰方案兌現明細表復印件、《貨物采購合同》復印件、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詢問筆錄、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09、11、12)、2016年1月后李某某作為經辦人的報銷報表和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麻某作為經辦人的報銷報表、人保壽險公司大同中支李某某和麻某人員檔案信息表、身份證、學歷證書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二、內控管理不到位
針對印章、單證使用管理不規范,高管人員長期未交流、親屬任職回避未落實,內部審計不到位,問題排查整改不力等問題,人保壽險大同中支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致使內控風險長期未得到處置。
上述事實,有《人保壽險大同市中支關于開展全面風險排查的報告》《2020年8月至9月中國人保壽險大同中支全面風險排查整改情況》《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關于山西保監局2015年8月進駐我司現場檢查存在問題整改報告》《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關于排查和防范涉及假單證、印章類案件風險》《關于2018年度對三級機構審計情況的報告》、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02、03、14、15、16、17)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人保壽險大同中支責令改正,處35萬元罰款。
上述內控管理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人保壽險大同中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人保壽險大同中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6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中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
2023年3月3日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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