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養老保險山西分公司被罰5萬: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太平養老保險山西分公司被罰5萬: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2023年02月20日 10:50 金融一線

  2月20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太平養老保險山西分公司因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被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董靜被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原文如下: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9號)

  當事人: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長風西街1號麗華大廈B座15層

  主要負責人:李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場有限公司團體保險,保費收入358800元,承保產品為太平盛世住院津貼團體醫療保險等11款團體保險,承保日期為2021年2月24日。經查,該公司人為將該保單的生效日期定為2021年1月1日,導致某牧場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通過理賠申請,合計獲得理賠款17039.81元,均系相關人員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自保團體保險,保費收入129988元,承保產品為太平盛世住院津貼團體醫療保險等11款團體保險,承保日期為2021年6月9日。經查,該公司人為將該保單的生效日期定為2021年4月1日,導致該公司相關人員通過理賠申請,合計獲得理賠款5899.08元,均系相關人員在2021年4月1日至6月8日發生的醫療費用。

  在上述兩項保險業務活動中,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將保單生效日期確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賠付承保日期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共計22938.89元。

  上述事實,有某牧場公司團險承保及理賠檔案、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團險承保及理賠檔案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處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3年2月15日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7號)

  當事人:董靜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職務: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險業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場有限公司團體保險,保費收入358800元,承保產品為太平盛世住院津貼團體醫療保險等11款團體保險,承保日期為2021年2月24日。經查,該公司人為將該保單的生效日期定為2021年1月1日,導致某牧場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通過理賠申請,合計獲得理賠款17039.81元,均系相關人員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自保團體保險,保費收入129988元,承保產品為太平盛世住院津貼團體醫療保險等11款團體保險,承保日期為2021年6月9日。經查,該公司人為將該保單的生效日期定為2021年4月1日,導致該公司相關人員通過理賠申請,合計獲得理賠款5899.08元,均系相關人員在2021年4月1日至6月8日發生的醫療費用。

  上述兩項保險業務活動中,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將保單生效日期確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賠付承保日期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共計22938.89元。

  上述事實,有某牧場公司團險承保及理賠檔案、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團險承保及理賠檔案、當事人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董靜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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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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