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馬子卿
2月2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已于近期發布《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人身保險公司將被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5個類別。
銀保監會表示,此舉旨在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工作,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
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
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主要是指監管機構以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為基礎進行分類,根據本辦法對分類后的人身保險公司采取相應監管政策或監管措施的監管活動。
《征求意見稿》表示,人身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5個類別。其中,Ⅰ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1級;Ⅱ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2級;Ⅲ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3級;Ⅳ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4級;Ⅴ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5級或S級。
監管評級結果主要是指監管機構依據《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評定的監管評級。而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監管機構原則上在監管評級確定后30日內完成分類。
《征求意見稿》表示,監管機構會將人身保險公司的分類結果以及適用的監管措施等,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通報給人身保險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監管機構定期監測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監管分類工作結束后,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機構可對分類進行動態調整。
而人身保險公司未按照分類監管要求開展業務的,監管機構應當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等監管措施。
記者注意到,不經營國內商業保險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可以不參與分類監管,而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范圍、投資范圍則由監管機構按照審慎原則確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人身保險公司因風險處置需要申請豁免政策的,按照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Ⅳ類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在對人身險公司進行分類同時,還將根據分類結果對人身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進行調整。
業務范圍方面,Ⅰ類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和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Ⅱ類公司應根據公司具體風險狀況和實際經營能力,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增長,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或30%兩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范圍內,可以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和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Ⅲ類公司需嚴格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Ⅳ類公司嚴格壓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和業務占比,避免風險聚集;Ⅴ類公司,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審慎決定暫停人身保險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且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和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在經營區域方面,《征求意見稿》表示,Ⅰ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保險市場準入規劃在全國范圍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Ⅱ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保險市場準入規劃在一定區域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Ⅲ類公司可在注冊地所在省級地區及經濟毗鄰省級地區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征求意見稿》表示,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僅供審慎監管使用,人身保險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等商業行為,不得利用該結果散布不利于其他人身保險公司的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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