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拒賠
轉自: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胡劍雄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撞人后又逃逸,駕駛員郭某自以為天衣無縫,結果還是打錯了如意算盤。
2022年2月17日20時20分許,郭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與行人范某發生碰撞,后棄車逃逸。第二天上午11時左右,郭某投案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0”,而此時距離事故發生已過去10多個小時。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郭某賠償范某家屬各項損失110余萬元。
6月,郭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郭某在賠償了范某家屬后,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以“郭某存在酒駕逃逸行為,不排除醉駕可能”為抗辯意見拒絕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在事發時是否醉駕,是判斷保險公司可否免于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郭某事前存在飲酒行為,事后又存在逃逸行為,而他的逃逸行為直接導致無法確定他事發時是否存在醉駕情形,對此郭某本人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郭某辯稱,其逃逸只是為了讓自己的肇事行為不被發現,但事實上,當時警方已經聯系他進行調查,其肇事行為已經暴露。在此情形下,郭某仍然選擇逃逸回家,且過了10多個小時后才選擇投案,結合郭某有關飲酒的事實陳述,他為掩蓋醉駕這一嚴重違法行為而選擇逃逸的動機明顯。因此,法院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之后,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審理本案的法官指出,交通安全事關每個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均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且嚴厲懲治的行為。此案中,若法院判決支持郭某的主張,勢必會誤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肇事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時施救傷員和保護現場,而選擇肇事逃逸以待酒精揮發,進而規避更嚴厲的刑事懲罰,或更高額的民事保險賠償。
法律明確規定,交通肇事者須承擔刑事或者民事責任,除了具有損害填補的一般正義功能,也是要通過懲戒違法個人,提示廣大交通參與者要對交通法規和人的生命心存敬畏,更謹慎地對待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利益。現實中,有交通肇事人員通過逃逸等違法行為掩蓋其他違法行為,以達到減輕或免除自身應負責任的目的,不僅背離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更不利于形成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