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全文如下。
合理、公正、暢通、有序的社會性流動,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有力支撐,是社會和諧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過辛勤勞動實現自身發展的機會。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基本國情,把握發展規律,注重市場引領、政府引導,注重改革發力、服務助力,搭建橫向流動橋梁、縱向發展階梯,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創造活力,構建合理、公正、暢通、有序的社會性流動格局,引導個人發展融入國家富強、民族復興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公平正義、國家長治久安。
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筑牢社會性流動基礎
(一)實施就業優先政策創造流動機會。堅持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將就業優先政策置于宏觀政策層面,加強政策協調配合,確保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統籌發展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產業,創造更充分的流動機會。培育和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數字創意等新興產業,實施傳統產業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培育智慧農業、現代物流等產業,提供更高質量流動機會。研究機器人、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就業影響的應對辦法。
(二)推動區域協調發展促進流動均衡。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引導城鄉各類要素雙向流動、平等交換、合理配置。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區域互助機制、區際利益補償機制,支持中西部、東北地區培育優勢特色產業,促進區域間流動機會均衡。優化行政區劃設置,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為主體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格局,拓寬城市間流動空間。
(三)推進創新創業創造激發流動動力。加強基礎學科建設,深化產教融合,加快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開展跨學科和前沿科學研究,推進高水平科技成果轉化,厚植創新型國家建設根基。進一步規范行政程序、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權,營造便捷高效、公平競爭、穩定透明的營商環境,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發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股權和債券等融資渠道作用,提高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融資可獲得性,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健康穩定發展。高質量建設一批創業培訓(實訓)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和農村創新創業園,鼓勵勞動者通過創業實現個人發展。
三、暢通有序流動渠道,激發社會性流動活力
(四)以戶籍制度和公共服務牽引區域流動。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落戶限制,全面放寬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件。完善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積分落戶政策,精簡積分項目,確保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占主要比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與戶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穩妥有序探索推進門診費用異地直接結算,提升就醫費用報銷便利程度。進一步發揮城鎮化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的作用,全面落實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推動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推動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的城鎮傾斜。
(五)以用人制度改革促進單位流動。加大黨政人才、企事業單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進一步暢通企業、社會組織人員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渠道。降低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招錄門檻,合理設置基層事業單位招聘條件,對退役軍人、村(社區)干部等可進行專項或單列計劃招錄招聘。完善并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跨制度轉移接續辦法。
(六)以檔案服務改革暢通職業轉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存放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等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存檔人員身份不因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的不同發生改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大中專畢業生,可憑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新單位接收證明轉遞檔案。加快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推進檔案信息全國聯通,逐步實現檔案轉遞線上申請、異地通辦。研究制定各類民生檔案服務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的具體舉措。
四、完善評價激勵機制,拓展社會性流動空間
(七)拓展基層人員發展空間。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落實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高定工資政策。加快推行縣以下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優化基層和扶貧一線教育、科技、醫療、農技等事業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比例。根據不同職業、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人才特點和職責,堅持共通性與特殊性、水平業績與發展潛力、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實行差異化評價。
(八)加大對基層一線人員獎勵激勵力度。創新基層人才激勵機制,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才,加大愛崗敬業表現、實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權重。完善新時代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辦法,增加基層單位、一線崗位、技能人才評先選優比例。研究提高技術技能人才表彰規格和層級的具體標準和類型。貫徹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且不納入總量基數的具體操作辦法。
(九)拓寬技術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進職業資格與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有效銜接,推動實現技能等級與管理、技術崗位序列相互比照,暢通新職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職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渠道。鼓勵用人單位建立首席技師、特級技師等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積分晉級制度。支持用人單位打破學歷、資歷等限制,將工資分配、薪酬增長與崗位價值、技能素質、實績貢獻、創新成果等因素掛鉤。
五、健全兜底保障機制,阻斷貧困代際傳遞
(十)推進精準扶貧促進貧困群體向上流動。堅持因村因戶因人精準施策,聚焦“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和特殊貧困群體,深入推進產業、就業、社會保險、健康、教育扶貧工作,確保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積極應對外部環境變化、市場波動、產業結構變化對脫貧地方和脫貧人口的沖擊,及時跟進研究針對性扶持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群體支持政策。
(十一)推進教育優先發展保障起點公平。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實現縣域內校舍建設、師資配備、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等標準統一。落實國家學生資助政策,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殘疾學生等受教育權利。健全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政策,確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義務教育。繼續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專項計劃、職業教育東西協作行動計劃及技能脫貧千校行動,在貧困縣對口支援建設一批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增加農村地區、貧困地區、貧困家庭學生上大學的機會和接受優質高等教育的機會。
(十二)推進公平就業保障困難人員發展機會。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保障城鄉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依法糾正身份、性別等就業歧視現象。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構建多元化供給體系、多渠道供給機制,逐步實現就業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蓋。加強就業援助,精準識別就業援助對象,制定個性化援助計劃,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
(十三)強化社會救助提高困難群眾流動能力。推進城鄉低保統籌發展,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農村低保標準達到國家扶貧標準。全面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推進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加強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強化對困境兒童的生活、教育、安全等全方位保障服務。
六、組織實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重要意義,緊扣人民群眾現實需求,聚焦關鍵問題,形成工作合力,結合實際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十五)強化法治保障。健全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領域法律法規,清理妨礙流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宣傳,積極開展以案釋法。加強行政執法和仲裁隊伍建設,保障勞動力和人才合法流動權益。
(十六)營造良好氛圍。開展多渠道宣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濃厚氛圍,形成“幸福都是奮斗出來的”輿論環境,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集聚強大動力。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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