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消息,據銀保監會丹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市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被處以罰款8萬元;時任該支公司副總經理李世成,系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丹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丹銀保監罰決字〔2022〕13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丹東市振興區濱江中路119-1號
法定代表人:王煥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你單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
經查,你單位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間存在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涉及保費831,838元,手續費195,745.12元(稅后手續費176,746.58元),套取手續費款項由相關銷售人員現金支取并用于應酬客戶。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等人任職文件、丹東公司班子成員分工情況文件、關于虛掛代理人問題的情況說明、相關代理人業務數據資料及手續費流向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罰款人民幣8萬元。
你單位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丹東監管分局
2022年10月20日
丹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丹銀保監罰決字〔2022〕14號
當事人:李世成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210***************
住址:遼寧省丹東市***************
職務: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助理(主持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單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系該單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
經查,該單位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間存在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涉及保費831,838元,手續費195,745.12元(稅后手續費176,746.58元),套取手續費款項由相關銷售人員現金支取并用于應酬客戶。
經調閱該單位《關于***任職的通知》(國壽財險遼發〔2016〕290號)、《關于丹東公司班子成員分工情況的通知》(國壽財險丹發〔2017〕3號)、《關于丹東公司班子成員分工情況的報告》(國壽財險丹發〔2018〕41號)等相關資料,你是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等人任職文件、丹東公司班子成員分工情況文件、關于虛掛代理人問題的情況說明、相關代理人業務數據資料及手續費流向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對你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你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丹東監管分局
2022年10月20日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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