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消息,據銀保監會丹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因報送虛假材料行為、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被處以罰款15萬元。
此外,該支公司總經理宋曉東,因其系該單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處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該支公司員工戰義龍,因其系該單位“報送虛假材料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被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相關原文如下:
丹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丹銀保監罰決字〔2022〕10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
地址:丹東市元寶區財神廟街32-1號
法定代表人:宋曉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你單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報送虛假材料行為
經查,你單位前期向遼寧銀保監局及丹東銀保監分局調查組提供的4份代理人銀行賬戶明細清單中,“對方戶名”項目內容存在多處人為修改,系經辦人***為規避檢查,而修改原始材料。你單位未盡到審核職責,未能及時發現經辦人***提供給監管部門的上述材料為虛假材料。
上述事實,有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情況說明(報送虛假材料)、經辦人***情況說明(報送虛假材料)、經修改的代理人銀行卡流水及真實銀行卡流水、***調查筆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二、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
經查,你單位在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間,存在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涉及保費609,169.84元,套取手續費117,924.12元,套取手續費款項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返還客戶。
上述事實,有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情況說明(虛掛中介業務問題)、代理手續費交易明細、相關員工情況說明、銀行卡流水、微信賬單流水、轉出虛掛業務手續費情況、***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罰款人民幣5萬元。
綜上,經依法查明你單位報送虛假材料、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兩項違法行為,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合計罰款人民幣15萬元。
你單位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丹東監管分局
2022年10月18日
丹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丹銀保監罰決字〔2022〕11號
當事人:宋曉東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210***************
住址:丹東市振興區六合街***********
職務: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單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系該單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報送虛假材料行為
經查,該單位前期向遼寧銀保監局及丹東銀保監分局調查組提供的4份代理人銀行賬戶明細清單中,“對方戶名”項目內容存在多處人為修改,系經辦人***為規避檢查,而修改原始材料。該單位未盡到審核職責,未能及時發現經辦人***提供給監管部門的上述材料為虛假材料。
經調閱該單位《關于宋曉東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浙商保險遼分發〔2013〕43號)、《關于浙商保險丹東中支班子成員分工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你是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關于宋曉東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及關于浙商保險丹東中支班子成員分工的情況說明、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情況說明(報送虛假材料)、經辦人***情況說明(報送虛假材料)、經修改的代理人銀行卡流水及真實銀行卡流水、***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二、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
經查,該單位在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間,存在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涉及保費609,169.84元,套取手續費117,924.12元,套取手續款項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返還客戶。
經調閱該單位《關于宋曉東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浙商保險遼分發〔2013〕43號)、《關于浙商保險丹東中支班子成員分工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你是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情況說明(虛掛中介業務問題)、代理手續費交易明細、相關員工情況說明、銀行卡流水、微信賬單流水、轉出虛掛業務手續費情況、宋曉東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綜上, 經依法查明該單位報送虛假材料、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兩項違法行為,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合計罰款人民幣2萬元。
你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丹東監管分局
2022年10月18日
丹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丹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
當事人:戰義龍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210***************
住址:丹東市東港市新興管理區***********
職務: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員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單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系該單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報送虛假材料行為
經查,發現該單位前期向遼寧銀保監局及丹東銀保監分局調查組提供的4份代理人銀行賬戶明細清單中,“對方戶名”項目內容存在多處人為修改。經查,你作為報送材料經辦人員,為規避檢查,修改了上述報送給監管部門的原始材料。
經與你調查核實提供虛假材料情況,認定你系該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事實,有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情況說明(報送虛假材料)、經辦人戰義龍情況說明(報送虛假材料)、經修改的代理人銀行卡流水及真實銀行卡流水、戰義龍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你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丹東監管分局
2022年10月18日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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