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費率等三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監管罰款150萬元。
具體違法違規事實如下: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費率;
二、車險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
三、已發生費用未及時入賬核算。
具體來看,針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費率事項,太平財險被罰款50萬元,相關責任人韓鳴被警告并罰款10萬元。
針對車險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和已發生費用未及時入賬核算事項,太平財險對該兩項分別被罰款50萬元,合計罰款100萬元,相關責任人呂曉菁被警告并罰款10萬元。
原文如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 銀保監罰決字〔2022〕36號)
當事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33層
法定代表人:朱捷
當事人:韓鳴
職務:時任太平財險車險部總經理
當事人:呂曉菁
職務:時任太平財險銷售管理部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太平財險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太平財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費率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間,太平財險超過經銀保監會批準的手續費費率標準上限核定、支付車險手續費。
韓鳴時任太平財險車險部總經理,負責車險部全面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銀保監會關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等條款和費率的批復文件、太平財險車險業務系統銷售及服務成本分項表、科目余額表、相關情況說明、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資料證明。
二、車險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太平財險通過間接理賠費用科目以事故救援服務等名義列支“服務費”支付給服務商。服務商扣除稅費和中間費用后,轉賬至車商、代理公司指定的對公或個人賬戶,實際用作車險手續費。
呂曉菁時任太平財險銷售管理部負責人,負責銷售管理部全面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太平財險虛列間接理賠費用情況表、合作協議、財務支付清單、真實服務清單及支付手續費清單、相關情況說明、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資料證明。
三、已發生費用未及時入賬核算
2018年底、2019年底和2020年8月底,太平財險存在應支付代理業務相關費用、應支付銷售費用、激勵活動需兌付獎金及業務增值服務費等已發生費用未及時入賬核算。
呂曉菁時任太平財險銷售管理部負責人,負責銷售管理部全面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太平財險費用情況表、有關合作協議、催款郵件截圖、入賬情況表、銷售渠道激勵方案、相關情況說明、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資料證明。
綜上,銀保監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費率事項,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太平財險罰款50萬元,對韓鳴給予警告并罰款10萬元。
上述車險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和已發生費用未及時入賬核算事項,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太平財險兩事項分別罰款50萬元,合計罰款100萬元,對責任人呂曉菁給予警告并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8月12日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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