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大家談
談及行業毒瘤,退保黑產一定是其一。不僅有損行業形象,更有損消費者利益。
于消費者而言,不僅會遭受退保損失,同時原本保障消失殆盡,還可能陷入無法再次投保的境地。
為此,包括行業機構、監管機關以及媒體同仁在內的多方,對此聲討之聲不絕于耳,對凈化行業生態起到了較好地促進作用。
但隨著整治力度的持續加強,伸向投保人的黑手卻并非被斬斷,與之相反的則是詐騙模式再升級,包裝手法更成熟,對于中老年這一精準客群更具殺傷力。
2020年之前,業內熟知亦被媒體多次提及的不法行為主要集中于,冒充保險公司客服,誘騙保險公司投保人“退保理財”,比如,此前已被立案偵察的上海捷量理財等案件。
對于此,近年來,不僅監管多次發布消費提示,各行業保險主體亦持續通過短信、微信公眾號、網點海報、柜面等全渠道、高頻次地同步提示,再加之媒體的持續關注,消費者對自稱“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等方式的不法行為警惕性明顯提升,核實“邀約升級保單”致電人身份信息漸成高端保險消費者共識。
但問題在于,對于大部分保險消費者而言,接到不法機構電話后,僅可通過常識予以核實、判斷。比如,要求確認保單信息、要求去保險機構職場辦理業務,更細心者亦會致電保險機構官方客服電話,對于此前常見的“xx保險公司客服中心”等不法場景,消費者簡單的核實便有可能防止被騙,但如致電邀約者是“保險中介機構”呢?
李逵還是李鬼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全國共有保險機構235家、保險中介機構2645家。如此龐大的機構數量,即便作為保險從業人員,想必大部分從業者都無法明確知悉每家機構的名稱,而對于非保險從業者的普通消費者而言,其難度顯然更大。
不過,對于經監管機關正式批復的保險機構而言,在強監管的行業發展主基調下,敢于以身犯險者應該不多,更多的在于已經工商注冊,但未獲監管批復的“偽中介”們。
今年以來,保契君了解到“退保理財”的實施主體已呈現“xx保險中介”“xx保險代理”等中介機構的傾向。
家住某一線城市的榮叔叔的遭遇頗具代表性。
2021年3月,榮叔叔接到某保險代理公司的電話,稱其此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一款保險產品保單升級,保險公司已委托其全權代理保單升級事宜,將信將疑中,榮叔叔還是去到了現場,一進門榮叔叔就看到了懸掛于前臺的墻面上的“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
“當時買的時候也是通過中介的營銷員買的,一看這個也是正規的,而且我的所有信息都是準的,不能不信啊。”
刷卡、面部識別、簽字、交回舊保單、領取新保單......當天,榮叔叔在工作人員的指引下很快完成了保單升級,高高興興地回了家。
直到警方給他打電話詢問有關事項時,榮叔叔都不相信自己被騙了。
“說是這家公司不是正規的(保險代理),但他們的營業執照是真的,這我們那能搞的清啊”,事后,榮叔叔說有個疑問,到現在都沒想清楚:理財公司我們不能信,保險公司(中介)為什么也不能信?
公開信息顯示,榮叔叔所說的這家保險代理公司注冊于2020年1月7日,登記機關為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范圍為:保險專業代理,保險經紀,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法律咨詢。
但在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未檢索到該保險代理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
榮叔叔的問題顯然是有答案的,這是一家經市場監管局正式注冊登記的保險代理機構,這是一家未獲得保險監管審批的保險代理機構。
怎么辦?
鑒史明今。
對于“退保理財”的不法行為,行業內無不深惡痛絕。清除打著行業機構的旗號侵蝕行業發展的行為,要做的或許依然是溯源。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對于保險代理機構的準入有著明確的界定,主要規則如下: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及時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并應當及時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
這一規定延續著2015年起開始施行的保險專業中介先照后證的監管邏輯,市場準入嚴格但條件清晰。
2014年3月,國辦印發的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中提出,在全國實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認繳登記制,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次年9月,原保監會印發關于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明確改進準入管理,對專業中介機構,實行先照后證的準入程序。
保險中介正式開啟先照后證的時代。
消除行政審批掣肘,服務放管服,激活市場潛力,中國保險中介市場迎來了真正意義上的大發展,保費規模、服務業態,成績有目共睹。
回看歷史,與成績并行的一定是不足。為了回答榮叔叔的問題,保契君亦有三問:
一、工商登記信息是否可進一步明確?僅就榮叔叔遭遇的“代理公司”而言,從工商行政信息看,無任何瑕疵,工商信息中僅提示: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何種項目須經過審批卻不得而知,對于保險代理這類明確需要監管審批的經營項目,工商登記信息中是否可直接明確XX項目未經審批?
二、保險監管主動出擊是否可行?保契君未在工商系統中檢索全部已注冊但未獲審批的保險中介機構數量,不敢斷言數量多寡,但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如已注冊但未獲審批的機構應主動變更登記,根據監管權限,各屬地監管機關是否可主動排查屬地已注冊但未批復的機構,倒逼其變更注冊范圍?
三、保險主體還可以做什么?對于保險消費者的防騙提示,保險公司近年來一直在探索相關的可行路徑,但問題的癥結在于,如果廣泛宣傳則可能被消費者誤解為保險公司泄露了客戶信息所以才出現了客戶被騙的結果,對于風控嚴苛的保險機構而言,顯然不敢輕舉妄動。但遮遮掩掩的消費提示,保險消費者往往又難以意會。如果說消費者是直接受害者,長遠看,保險公司及行業一定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何權衡利弊并形成共進退的行業共識或是保險主體的當務之急,當然,這需要行業自律組織的有序引導。
大仲馬在《基督山伯爵》中寫道:如果你渴望得到某樣東西,你得讓它自由。如果它回到你身邊,它就是屬于你的;如果它不會回來, 你就從未擁有過它。
< END >
Bao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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