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無錫中院發布了2021年無錫法院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為訴責險的追償案例。
此案涉及的問題是:
保司承保訴責險時,要求投保人簽署了反擔保函。后觸發了保全錯誤索賠訴訟,保司賠償后,依據反擔保函向投保人提起追償權訴訟,一審判決支持了保司的追償訴求,二審改判不支持追償。
崔老師研讀此案例后,發現非常具有典型意義。此案法院判案的專業水準很高,既運用了民商事法律規則,也運用了保險法的原理。邏輯非常嚴謹,說理充分。此案對于保險公司經營訴責險產品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01 案情回顧
建筑工程欠款案件引發保全侵權訴訟及后續追償系列訴訟
(一)第一次訴訟:常某訴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未獲法院支持
2016年1月,常某因承攬某工程項目,自認被拖欠工程款,向法院起訴A建筑公司還款180萬元及利息。
為保證判決履行,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250萬的訴責險做保全擔保后,申請法院凍結了A公司的賬戶資金250萬元。
該案經法院一、二審審理,法院認為A公司已經超付常某工程款,因此判決駁回了常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常某敗訴。
在訴訟中,因常某申請法院凍結了A公司的賬戶資金250萬元,A公司申請以房產置換解封賬戶資金,被常某拒絕。后原凍結到期后,常某又申請法院續凍了A公司的賬戶資金。
(二)第二次訴訟:A公司訴常某及保險公司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獲法院判決支持30萬元
2017年,第一次訴訟結束后,A公司即以常某及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保全損害責任糾紛訴訟。
A公司認為常某第一次訴訟申請法院凍結賬戶的錯誤保全的行為,給己方造成損失31萬元,請求法院判決常某賠償,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經法院一、二審審理,法院認為,常某的保全存在過錯,尤其在A公司申請用房產置換解封賬戶時常某未同意,常某未盡到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存在保全的主觀過錯,造成損失需要賠償。
最終判決,常某賠償損失30萬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后因常某未履行判決,保險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賠款30萬元。
(三)第三次訴訟:保險公司起訴常某賠償損失30萬元被判決駁回
2020年,保險公司賠償A公司30萬元后,保險公司認為常某投保時簽署了反擔保的承諾函,因此常某應將賠款賠償給保險公司。因此即以常某為被告提起追償權訴訟。
保險公司認為,常某向保險公司投保時,常某簽署了承諾函,因此應根據承諾函約定,將賠款再賠償給保險公司。
法院一審判決常某賠償保險公司30萬元;二審法院改判不賠償。
二審改判的理由值得重視,二審改判理由為:
本院認為,保險公司無權向常某追償或者主張賠償。理由如下:
第一,保險公司與A公司之間成立保證合同關系,保險公司與常某之間成立擔保追償關系。
在常某起訴A公司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中,常某作為財產保全申請人、A公司作為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承諾:“申請人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或他人財產損失,經法院判決由申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金額范圍內無條件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對常某可能因訴訟保全錯誤給A公司或他人導致的損失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保險公司因常某投保訴責險而與A公司成立保證合同關系。
第二,保險公司與常某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
在保險公司為常某對A公司可能產生的賠償責任提供保證擔保的同時,常某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該保險的保險標的為常某因訴訟保全措施對A公司可能產生的賠償責任,保險性質為責任保險。
因此,對屬于訴責險保險責任范圍的情形,由保險公司向常某履行責任保險的賠付義務。
第三,常某除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之外,還向保險公司出具承諾函。
約定:“常某無條件承諾在保險公司出具保函之時起,就財產保全被申請人針對保險公司因出具上述保函而承擔或可能承擔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的損失或費用而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即常某承諾為保險公司在訴責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以外或者屬于保險公司免責情形下作出的賠償責任提供反擔保,保險公司對財產保全被申請人作出賠償后有權依據承諾函對常某追償或主張賠償。該約定合法。
第四,保險公司以常某存在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償訴責險保險金的意見不能成立。
本案中,暫且不論常某在與A公司欠款糾紛一案中,常某向保險公司投保時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薄扒翱钜幎ǖ暮贤獬龣啵员kU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即便常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前述《保險法》的規定及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對此情形享有的是合同解除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現保險公司既未在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間內主張解除保險合同,又未舉證證明保險公司存在其他保險除外責任情形,故而保險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常某履行賠償義務。
一方面,保險公司依據《訴責險保單保函》向A公司履行賠償責任之后即享有對被擔保人常某的擔保追償權;另一方面,因常某與A公司之間就常某對A公司的賠償責任還成立有訴責險合同關系,在保險公司未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下,常某享有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保險公司對常某的擔保追償權與常某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實質上構成抵銷。
第五,保險公司依據保證條款和承諾函要求常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不能成立。
保險公司作為追償依據的調查問卷中的保證條款,仍然是要求常某在向保險公司投保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是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應的是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
保險公司在保證條款中約定:“如具有違反前述保證與承諾,導致保險人因此而承擔責任的,常某有義務對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依據保證條款要求投保人對訴責險中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提供反擔保,改變了責任保險不能向被保險人進行追償的性質,應屬無效條款,保險公司仍然應當依據《保險法》及保險條款中關于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雖然承諾函約定“保險公司因出具保函而承擔或可能承擔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的損失或費用而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依據承諾函對常某所享有的反擔保權的范圍,并未超過保險公司依據《訴責險保單保函》對常某所享有的擔保追償權的范圍。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常某主張擔保追償權,仍然應當先行審查保險公司對常某是否享有不予賠償保險金的抗辯,進而判斷常某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是否成立,是否能夠抵銷保險公司的擔保追償權。
本案中,在保險公司主張解除訴責險合同之前,保險公司仍應當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因此,在保險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A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質是履行保險合同中賠償保險金義務的行為,此種情形不屬于承諾函所約定的適用情形,保險公司無權以保證條款及承諾函向常某追償或者主張賠償。
最終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02 案件分析點評
(一)訴責險保函的保證范圍大于保單的承保范圍
第一次有法院將訴責險保函和訴責險保單的法律關系進行了邏輯周延的說明。實際上訴責險中確實存在訴責險保函的擔保范圍大于訴責險保單的保險責任的情況。
(二)投保人出具的承諾函或反擔保函效力有限
訴責險承保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從保司角度看,保全錯誤風險比較高的案件,有的公司就采取此種要求投保人簽署反擔保函或者特別承諾函的方法承保,意圖規避承保風險。
此案法院明確告訴保險公司,此種承諾函或反擔保函是無效的。
從保險法的層面看,訴責險本身是責任險,如果保險公司采取讓投保人簽署反擔保函的方法承保,其實涉嫌以特別約定的方法修改了備案的產品條款內容,法院的認定是符合保險法及保險行業監管規定的。
(三)保險公司的事后追償不如在事中進行風險管控
本案例中,法院提到,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常某存在問題,可以在保險合同履行中,以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理由解除合同,不承擔后續的賠償責任;但是不能在保險合同履行完畢后未解除保險合同的前提下進行損失追償。
03 對保險公司訴責險的啟示
對訴責險的風險管控進入了深水區
隨著訴責險業務規模的快速發展,對訴責險濫用的情形大量出現,以及承保后的風險管控問題,都對保司涉及訴責險的風險管控及產品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承保要嚴把入口關,通過簽署反擔保函降低風險不可取
近期法院判決的數個案件,都判決未支持保險公司承擔訴責險賠償責任后,向投保人追償的訴求。既然賠償后追償的路子基本行不通,保險公司還是應該踏踏實實做好承保端的風險管控,而不是指望寬承保后再追償這樣的方法避免損失。
事實上,本案法院判決不支持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其實即使法院支持追償,保險公司也會面臨著判決后的實際有效追償回款的難題。
(二)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風險增加要及時解除保險合同
本案進一步提醒保險公司,要做好訴責險承保后的風險管控,跟蹤大金額案件的進展。
在出現類似保全被申請人申請解封的情形時,要對解封的請求及理由進行研判。如果認為確有道理的,要及時與投保人溝通解封事宜;如果不成功,就要根據《保險法》第16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規定,采取解除保險合同的措施,保證后續即使代為承擔賠償責任后,能獲得有效的追償權。
04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編號: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2民終5952號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民終758號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2民終967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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