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印發,觀察者歡呼雀躍。
在技術快速迭代的時代,《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或許是保險業最關注的文件之一,2015年暫行辦法到2018年到期后的延期,再到今年9月的《征求意見稿》,一路走來,互聯網保險業務參與各方都在不斷的調適著各自的匹配舉措。
歷經5年的發展,全面觸網基本成為行業標配,在推動行業更貼合時代需求的發展邏輯之下,保險公司/中介/經紀/兼業/第三方平臺,以及各參與方的前中后臺亦為之付出了無數心血,畢竟,在合規先行的行業大背景下,對監管政策的理解與適用,是主體競爭力的另類體現。
當然,任何一個政策都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現實情境,故而,每家主體,以及各主體中執行政策的每一個個體都會有自己的解讀,而辦法的正式印發,在狂歡過后,留給無數保險機構中具體執行者的或許是一次又一次的頭腦風暴,畢竟,觀點是別人的,執行卻關乎合規。
鑒于此前征求意見稿征在行業內已基本達成共識,在此,《保契》僅就新規中與征求意見稿中不一致之處做一基礎解析。
01
信息安全與客戶信息保護
條款
第七條第一款,服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營網絡平臺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應依法向互聯網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取得備案編號。自營網絡平臺不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
第四款 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網絡安全定級備案,定期開展等級保護測評,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信息技術基礎設施和安全保障體系,提升信息化和網絡安全保障能力:(二)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建立快速應急響應機制,開展網絡安全實時監測,發現問題后立即采取防范和處置措施,并按照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報告、應對相關規定及時向負責日常監管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當地公安網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承擔客戶信息保護的主體責任,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保證信息收集、處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明確數據安全責任人,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客戶信息保護體系,防范信息泄露。
解讀
現實中,多家中介或第三方機構APP未完成備案,通行規則是合同形式將風險轉嫁于保險公司,新規則有望破解代理機構與保司之間在系統安全性領域的責任劃分問題。
同時,鑒于目前業內發生多起客戶信息泄露案件,根據銀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涉刑案件管理辦法》,銀行保險機構須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報送責任,但現實中,為規避保險機構直接撬動代理機構的客戶資源,客戶信息更多的掌握在中介機構或第三方機構處,由此會導致案件暴露不充分、不及時的情況發生,而此次新規則明晰了責任歸屬,使得行業權維度統一監管進一步落地。
02
信息披露與展示
條款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顯著位置,列明以下信息
(二)保險產品承保公司全國統一的客戶服務及投訴方式,包括客服電話、在線服務訪問方式、理賠爭議處理機制和工作流程等。
解讀
現實中,線上產品大多為一年期產品,無等待期、無猶豫期,今天投保,明天理賠的案件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爭議亦越來越多。
于消費者而言可能遭遇保險公司的“拖字訣”,這主要源于公司內部的理賠流程制度規范要求,但由于信息不對成,保險公司或許會由此憑空多出無數個投訴。
予消費者而言,一方面,保險公司爭議處理機制不清、工作流程不明,一方面卻投保便捷,兩相對比之下,一定程度上會誤導消費者以為理賠亦會“一鍵秒賠”,這一情形,對于小額賠付或許不是問題,但對于理賠額度相對較高的賠案,保險機構肯定須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走訪、面談等整個核賠流程,才會進入最終的理賠支付程序,但這一理解上的偏差卻可能帶來系列投訴。而此次最終版辦法顯然關注到這一問題,以強制展示形式規避了諸多不必要的糾紛。
條款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或詳情展示頁面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產品名稱(條款名稱和宣傳名稱),審批類產品的批復文號,備案類產品的備案編號或產品注冊號,以及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
(二)保險條款和保費(或鏈接),應突出提示和說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并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條件和流程,以及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等待期、費用扣除、退保損失、保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
(三)保險產品為投連險、萬能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按照銀保監會關于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清晰標明相關信息,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保單利益具有不確定性。
(四)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后果。
(五)能否實現全流程線上服務的情況說明,以及因保險機構在消費者或保險標的所在地無分支機構而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的提示。
(六)保費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險單證、保費發票等憑證的送達方式。
(七)其他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和購買決策的事項。
以及第十五條新增的第六款“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頁面應明確標識產品為保險產品,標明保險產品全稱、承保保險公司全稱以及提供銷售或經紀服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全稱;應用準確的語言描述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突出說明容易引發歧義或消費者容易忽視的內容。”
解讀
此條可以視為2020年6月22日發布,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相關要求的進一步強化,但某種程度上或許依然存在執行難問題。
比如:《通知》第六條明確要求,“銷售頁面的首頁必須是提示進入投保流程頁面”,此處使用的“必須”表述,而其他可能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和購買決策的事項則使用了“應當”或“應”的表述,現實中,保險公司大多對全部應展示內容“應展盡展”,但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卻基本能省則省,至于省的原因當然不在于成本,因為,應當展示的頁面大多由保險公司提供,技術上和費用上均不存在障礙,不予展示的初衷或許依然來源于“銷售誤導”的慣性。
之前聽過一個段子,保險機構說“你必須要展示”,中介機構回復“必須展示的已經全展示了,愛合作不合作!”
當然,就到底是“必須”還是“應當”的討論估計在執行層面依然會持續一段時間,畢竟,就辦法而言,仍是“應”,而這個問題的最終答案或許久久無解,畢竟,銷售為王的時代,中介的強勢早已成為行業共識。
03
互聯網保險宣傳能不能用“最”
條款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解讀
這條修訂很簡單,卻很容易被忽略。但對于治理銷售誤導卻很有價值。
比如,現實中,關于保險公司或中間機構一到年底在忙啥的問題,常規的回答或許“拿獎拿到手軟”,而各類的獎杯獎狀與年度“開門紅”最配,所以常常出現“XX公司再獲國家級大獎”“XX產品——榮獲YY媒體年度最受歡迎保險產品”,等等。
但對此保險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卻鮮有明確禁令,怎么辦?現實中,各公司會有自己的權衡標準,互相打架情形時有發生。
但此次明確引入廣告法,則“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將被嚴格禁止,“第一款”、“首款”、“超”、“特”、“最”、“行業第一款”、“行業首款”等的表述亦將同步被限制。
04
標準化的售后服務
條款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不斷加強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透明化建設:
(一)提供客戶自助查詢服務,及時向客戶展示告知處理進程、處理依據、預估進展、處理結果。涉及保費、保險金、退保金等資金收付的,應說明資金的支付方式,以及資金額度基于保費、保險金額或現金價值的計算方法。
解讀
現實中,理賠端的投訴糾紛除“賠與不賠”之外,亦多發于對保險金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理解不一等維度。簡單說,假定以意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賠案,因支付方式約定不清,且同時存在多個法定受益人,往往會導致賠案久拖不決,而問題往往不在于保險公司不想賠,而在于受益人拒絕接受不符合自已理賠意愿的支付方式。
而如能提前闡明相關約定,理賠難題自可迎刃而解。
05
兩個問題
第一,辦法第四條規定,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
現實中,是否可以管控風險、以及是否可以保障售后服務,是否可參照現有償付能力等風控指標仍是未知,基于此,對于不同類型的保險機構如何適用這一條款無疑會成為新的爭議點,比如,當一家機構出現風控或售后問題時,合作方是否可據此豁免己方過錯?
第二,辦法第五條: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終版辦法中新增了“堅持合規經營”的表述,但現實中,當適用規則無法統一的極端情形出現時,就會出現到底以那個原則為準兩難選擇,對于法律法規而言,首先適用的是規則,無規則才適用原則,而原則沖突之時則適用價值判斷或個案平衡,價值判斷的基本順序則是自由-正義-秩序,對于保險業而言,合規情形無法窮盡,但消費者權益保護卻可以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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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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