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冬天是滑雪愛好者最喜歡的季節。
但滑雪畢竟是一種高風險的運動,滑雪愛好者在體驗滑雪帶來的風馳電掣快感的同時,如果不慎發生意外,導致滑雪者本人或他人受傷或死亡,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如何界定?損失由誰賠償?又有什么保險產品可以保障滑雪中的意外傷害呢?
崔老師從裁判文書網搜集了數例近期法院判決的案例,供朋友們參考。
案例
— 游客在滑雪場滑雪受傷案例 —
案例一
游客在滑雪場游玩被其他滑雪游客撞傷,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公眾責任險賠償游客全部損失
某旅游公司在河北狼牙山開發了滑雪場地,經營滑雪項目。
旅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約定,在保險期限內,保險累計賠償限額為500萬元,每次每人限額35萬元,每次事故每人醫藥費限額10萬元。
2019年2月9日,張女士及家人在滑雪場地(雪魔方)處正常行走時,被進行滑雪運動的王女士從上而下撞致背部,當場昏迷。
張女士遂被家人及滑雪場工作人員送往醫院搶救,醫院診斷為:顱腦脊髓軸索損傷、腦挫傷、脊髓挫傷,住院治療8天,共花費醫療費18200.72元
張女士痊愈后,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損失,向旅游公司提出索賠。
旅游公司認為,張女士受傷的滑道,屬于私自不能下滑的滑道,應由王女士賠償。王女士并不認可此種說法。因責任劃分,三方產生爭議。
后張女士將王女士、旅游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7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
張女士在滑雪場一滑道游玩時,被同在滑雪場從上至下滑雪的王女士,撞致背部受傷。
旅游公司在本次事故發生時,并沒有在王女士所處滑道設立禁止滑行警示標志,或有工作人員管理及在滑道下方設置安全攔截措施,未做到游客安全游玩的保障義務,導致此次事故發生,旅游公司應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因旅游公司在保險公司處投保公眾責任險,張女士的主張未超出保險限額,故對于張女士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女士因此次事故的各項損失共計63000元。
案例二
游客在怪坡滑雪自行摔傷損失自行承擔
沈陽某怪坡滑雪場公司在著名的怪坡經營滑雪業務。
怪坡滑雪場公司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公眾責任險,約定,因怪坡滑雪場的疏忽或過失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接待的游客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由怪坡滑雪場承擔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
2019年2月12日,包女士在怪坡滑雪場購票滑雪,在中級雪道滑雪下滑過程中自行摔傷,導致“左尺骨鷹嘴骨折”。
包女士受傷后,先后于數家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9057.18,骨科醫院出院醫囑均為休息一個月。
就包女士受傷的各項費用損失,包女士向怪坡滑雪場的經營者提出索賠,雙方發生爭議。
后包女士將怪坡滑雪場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怪坡滑雪場賠償損失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滑雪是一項借助運動器械在雪地上進行的高速運動,過程中結合了跳躍、回轉、速降等技術動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險性,故需要滑雪者掌握相應技能。
包女士庭審中表示之前有教練教過滑雪,自己每年都會去棋盤山滑雪,且都是在高級雪道,說明包女士對于滑雪運動的技能性和危險性本身具有一定認知;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選擇了滑雪這一具有危險性的娛樂項目,也即表示愿意承擔此項目在給參與者帶來高度愉悅的同時可能出現的危險。
在滑雪場內及更衣室內均設有明顯警示標志,雪場外還有護欄和邊網,側面還有提示欄,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如果要求滑雪場的經營者在滑雪者沒有外力作用下、自行摔倒的情況下也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過于苛刻。
包女士在中級雪道下滑過程中自行摔傷,與第三人和滑雪場設備設施均無關聯性,滑雪場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和補償責任。
因怪坡滑雪場承保的險種為公眾責任險,故包女士應自擔因滑雪摔傷而導致的所有損失。
故判決:駁回包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三
游客在滑雪教練教授滑雪技巧時被他人撞傷獲賠償案例
某旅游公司在某山頂經營滑雪場。
旅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公眾責任險,保險期限6個月。約定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500萬、每次事故人員傷亡賠償限額為500萬、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為20萬等。
2020年1月1日下午16時左右,武女士購票后請教練在旅游公司經營的滑雪場內滑雪,被從身后雪道上方滑下來的張女士撞倒,造成左膝蓋受傷。
發生事故時,武女士和教練在坡道下方中間位置停留。撞傷后武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前后共花去醫療費40000元。
因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武女士即將張女士、旅游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7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旅游公司是滑雪場的實際經營者。武女士購票進入滑雪場滑雪,與旅游公司建立了游客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滑雪場的實際經營者旅游公司對游客有安全保障義務,武女士在滑雪期間受傷,有權對實際經營者提出賠償請求,故旅游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
關于賠償責任的劃分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衡量標準,應符合社會的一般價值判斷,控制在合理限度內。
本案旅游公司經營的是滑雪運動,滑雪運動本身有更高的危險性,經營者更應當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雙方陳述及相應視頻證據,武女士在滑雪坡道下方停留時,張女士從坡道上方滑下后撞傷武女士。
武女士滑雪時請有滑雪教練,滑雪教練沒有及時引導武女士離開坡道下方位置,導致沒有及時避開后方坡道滑雪人員,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綜合本案案情,酌定旅游公司承擔30%的責任;
張女士在進入雪道沿下坡滑雪時,沒有觀察坡道下方人員情況,沒有采取相應的改變方向、減慢速度等避讓措施,導致撞傷武女士,其對事故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負主要責任,本院酌定承擔55%的責任。
武女士在滑雪時也應當對自身安全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應避免在滑雪坡道下方停留,以避免危險發生。本案武女士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本院酌定其承擔15%的責任。
最后判決:張女士賠償武女士各項損失45000元,保險公司賠償22500元。
案例四
游客滑雪時被誤闖入滑雪場的滑雪者撞傷獲賠償案例
某旅游公司在張家口崇禮滑雪場經營滑雪業務。
2018年1月27日上午,楊先生在滑雪場中級道由上向下滑行時,被王女士從后方撞上,致使楊先生倒地受傷,雪板及頭盔損壞。
隨后楊先生被送往醫院進行檢查及治療,醫生診斷為:肩鎖關節脫位(右側3度損傷),建議手術治療。后楊先生術后出院。醫療費共計45907.23元。
后楊先生因賠償問題,將滑雪場、王女士等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
滑雪運動是一項高雅時尚的群眾性體育運動,同時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或者運動風險。
滑雪者必須注重滑雪場所和滑雪道內所有的警示和提醒標識,除應謹慎選擇適于技術能力的滑雪道滑雪外,還應根據其滑雪水平、雪道雪質條件、氣候及雪道擁擠狀況,采取適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
本案中,結合王女士自認事實,王女士誤入某公司經營的滑雪場中級雪道,從后方撞傷楊先生,故王女士應對楊先生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旅游公司是否違反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及提示義務,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于消費者或者活動參與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應體現為向消費者提供合格的滑雪場地及滑雪器具、提前做好滑雪活動的風險提示和規則告知、對高風險雪道及周邊山體設置安全保障設施、對出現事故的消費者及時提供救助和醫療保障等。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旅游公司由張家口市某區行政審批局進行認證并頒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且在滑雪場的售票處、大廳內、雪道入口、雪場上均設有雪道提示、風險標識、滑雪須知、安全須知等;
在楊先生受傷后,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員能夠及時趕到現場協助救護,并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王女士要求旅游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判決:王女士賠償楊先生各項損失8萬元。
分析點評
游客在滑雪場受傷的賠償責任取決于各方在事故中應負的責任
(一)滑雪場的經驗管理者須盡到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規定,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賠償義務的前提,是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也就是該賠償責任是一種一般侵權行為,管理人主觀上須存在過錯。不是一種無過錯的賠償責任。
對于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衡量標準,應符合社會的一般價值判斷,控制在合理限度內。
具體到滑雪場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提示:對于滑雪存在的風險隱患,通過張貼各種標語提示安全注意事項。
2、人員及設施:安排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謹慎劃定滑雪區域在不適宜滑雪的區域設置安全攔截措施,以防止游客誤入造成損害,在游客發生意外時,及時給予救助等等。
(二)游客滑雪時須盡到對他人的安全注意義務
游客到滑雪場滑雪,因滑雪場游客眾多,游客滑雪時要確保對他人的安全注意義務,注意避讓他人,確保不會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
(三)游客自身也有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
游客對滑雪作為一種高風險運動要有一定的認知,對自己的滑雪技能和經驗水平要有一定的了解和判斷,確保滑雪過程中對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護,不造成意外的傷害。
滑雪場適用的保險產品保障
(一)可投保公眾責任險
作為滑雪場的經營者,可向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規避滑雪運動中的風險。
公眾責任險為責任險,承保的是經營者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對第三種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也就是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包括旅館、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管理人或經營者。
(二)可投保單?;蚋郊油侗5母唢L險運動意外險產品
滑雪屬于意外險中的高風險運動項目,一般會列為意外險中的原因責任免除項目。也就是滑雪造成的損害屬于一般意外險產品的免賠事項。
不過,很多保險公司專門開發有針對包括滑雪、攀巖、偏流等等在內的高風險運動的意外險產品,滑雪愛好者可投保此類產品,規避滑雪中意外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的風險。
與公眾責任險的被保險人為經營者不同,高風險運動項目意外險的被保險人一般為參與滑雪項目的本人。
案例素材
本文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1420號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1民終2802號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3621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終10112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