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責論談-
近期,前最高副院長沈德詠落馬案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奮斗在訴責險一線的崔老師,作為專業的吃瓜人,就從該案中,看到了與訴責險相關的重大線索。
3年前崔老師就撰寫過這樣一篇文章:訴責險風險提示:巨額案件的隱藏風險,其中提到了巨額案件在訴責險承保中存在的以下幾種風險:如:如司法環境的影響、被放大的保全溢額的影響、神仙打架凡人遭殃、漫長的訴訟周期、保費不充足、高額的法律費用、風險集中效應等等。
沈德詠落馬案中就涉及了股權代持、多年多次訴訟、上億元律師費、財產保全、保全錯誤、涉保險公司……等關鍵詞,命中了崔老師總結的訴責險承保中的多個高風險要素,或者說此案提供了訴責險承保風險的鮮活例證。現總結出來分享給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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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一)背景:為規避監管A基金公司委托B公司代持新華人壽股權
2005年12月,注冊于開曼群島的博智資本基金公司(簡稱A公司)出資收購了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股權,并委托登記于上海鴻元發展公司(簡稱“B公司”)名下。2005年12月1日雙方簽署了《委托投資及托管協議》。
2010年11月,A公司將所持有的X保險公司9%的股權轉讓于河北德仁公司(簡稱“C公司”),三方簽署《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及《交易價款支付協議》。根據協議,C公司將股權轉讓款中的人民幣21.6億元支付給了A公司,7.02億元支付給了B公司。
后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返還7.02億元股權轉讓款,被B公司拒絕。
(二)系列訴訟第一季:A公司起訴B公司股權代持糾紛
1、北京高院一審:判決B公司返還A公司7.02億元分手費
2011年5月,A公司將B公司起訴至北京市高院,主張《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及《交易價款支付協議》系受B公司脅迫簽署,請求法院對《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第3.4條予以變更并撤銷依該條款訂立的《交易價款支付協議》,請求判令B公司將所得人民幣7.02億元返還給A公司。
2012年11月,北京高院審理案件后,判決撤銷了《交易價款支付協議》,判決B公司返還A公司轉讓款7.02億元。
2、最高法院二審:雙方系委托投資關系,《交易價款支付協議》有效,判決B公司無須返還A公司7.02億元
一審判決后,B公司不服一審結果,上訴至最高法院。
2014年4月,最高院審理后,判決撤銷了北京高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A公司收到二審判決后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3、最高法院再審:A公司無證據證明受脅迫簽署協議,維持二審判決結果
2015年6月,最高法院再審后,認定A公司無證據證明簽署的《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及《交易價款支付協議》系受脅迫簽署,再審維持二審判決結果。
4、財產保全情況:訴訟期間凍結B公司等賬戶資金7.02億元
A公司向北京高院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凍結了B公司的資金7.02億元。
2011年5月19日法院裁定凍結B公司賬戶資金7.02億元、2013年1月16日解除凍結。
(三)系列訴訟第二季:A公司起訴B公司委托合同糾紛
1、北京高院一審:駁回B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2014年6月20日,A公司以B公司為被告向北京高院提出委托合同糾紛訴訟,要求B公司依照《委托投資及托管協議》向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等,B公司對此提出管轄權異議。
2014年12月12日,北京高院裁定駁回B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2、最高法院二審:認定A公司重復訴訟,裁定駁回A公司的起訴
B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重復起訴為由,裁定駁回A公司的起訴。
3、財產保全情況:訴訟期間再次凍結B公司賬戶資金7.02億元
訴訟期間,A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再次凍結B公司等賬戶資金7.02億元。
2014年7月8日凍結,2015年8月解除凍結。
(四)系列訴訟第三季:A公司起訴B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返還案件
1、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駁回A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2015年6月29日A公司改換案由為不當得利返還糾紛案件,將B公司等起訴至上海市一中院,請求法院判決B公司等返還不當得利款項7.02億元。
因該訴求已有在先最高法院的生效判決結果,2016年2月3日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上海高院二審:判決駁回A公司的上訴
A公司不服一審結果,上訴至上海市高院。
2017年4月17日,上海高院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上訴。
3、財產保全情況:訴訟期間凍結B公司賬戶資金7.02億元
訴訟期間,A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B公司7.4億元的財產。
2015年6月30日查封凍結,2017年4月28日解除凍結。
(五)系列訴訟第四季:A公司起訴B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及侵權糾紛案件
1、河北高院一審:裁定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7年4月24日A公司再次改換案由,以確認合同無效及侵權糾紛案由,起訴至河北高院。
2017年9月30日河北高院一審裁定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最高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結果
A公司不服一審結果,上訴至最高法院。
2018年12月,最高法院以重復訴訟案由,裁定駁回A公司的上訴。
3、財產保全情況:訴訟期間凍結B公司賬戶資金7.3億元
應A公司的申請,2017年4月25日,法院凍結B公司等賬戶資金7.3億元。
某安保險公司為上述巨額的財產保全提供了訴責險的保全擔保。
(六)系列訴訟第五季:A公司起訴B公司財產損害賠償案件
1、上海高院一審: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1月15日A公司再次改換案由,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起訴B公司至上海高院。
2018年8月23日,上海高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最高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
A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結果,駁回A公司的上訴。
(七)系列訴訟第六季:B公司起訴A公司索賠保全侵權損失2.3億元被駁回訴請
在第一系列的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訴訟結束后,B公司認為A公司在訴訟中采取的財產保全是錯誤的,給己方造成了損失。
因此2014年7月,B公司以A公司為被告,提出保全侵權索賠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公司賠償B公司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
第一次索賠金額2.8946億元,后變更為23226萬元,包括律師費9032.5萬元。
因后續A公司又提起了其他案由的訴訟,北京高院對本案多次中止審理。
2019年12月31日,北京高院認為A公司在第一次提起的股權代持糾紛案件中,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過錯,判決駁回了B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八)系列訴訟第七季:A公司祭起反腐利器相關人員落馬
據未經證實的網上消息,本案之所以浮出水面,是因為A公司舉報B公司及代理律師等等牽出了司法腐敗問題:
A公司看到B公司的提出的保全侵權索賠訴訟中提供的證據,有與某律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而該律所主任系前最高院沈德詠的秘書。聯想到在二審期間,曾有司法掮客聯系自己,索要高額的代理費用的情節,A公司認為系列案件己方敗訴的原因,是其中存在人為干擾因素,因此進行舉報,直至相關人員被牽連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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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分析及點評
(一)巨額的股權糾紛案件案情簡單但因金額巨大導致利益紛爭
本案基礎訴訟涉及的案由為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在第一系列訴訟中,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
其實本案案情并不復雜,結果相佐的原因,不外乎金額巨大,利益巨大,因此就讓案件的結果撲朔迷離。
這也就是此類案件難以預判結果及預判保全錯誤風險的重要原因。
(二)神仙打架凡人遭殃
本案因涉及的利益巨大,雙方的爭斗非常激烈,官司打了一輪又一輪,甚至有司法掮客活躍其中,操縱案件的結果。
(三)本案歷時時間長達10余年
本案從2010年直到2019年,長達10年時間。據說A公司仍在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包括目前被牽連的落馬官員的案件,本案至今仍未塵埃落定。
財產保全時間也從初次保全的2011年5月19日,到中間經歷解封保全多次反復,直到2017年4月25日,某安保險官司承保訴責險后,河北高院再次查封,再次凍結7.3億元。是否解封目前從官方渠道難以得到消息。也就是訴訟歷經10余年,保全時間也歷經10余年。
假定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也必然是天價。
(四)巨大的法律費用的支出
本案爆出了高達上億的天價的法律費用。
本案第一次的財產保全,B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保全錯誤侵權賠償訴訟,最后北京高院審理后認為保全不錯誤,判決駁回了B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最后的一次保全,是2017年河北高院的保全,保險公司參與承保的。目前尚不確定本次保全是否已經解封等等。
假定本次保全再次引發保全錯誤的索賠訴訟,保險公司必然被牽入高達數億的索賠訴訟中。因索賠金額巨大,保險公司的巨額的法律費用的支出是難以避免的,即使最終法院不判保全錯誤賠償。
(五)反言案件的風險很高
本案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訴訟,涉及了反言問題。A公司與B公司簽署了協議,后又反悔,主張以被脅迫簽署協議理由,請求法院撤銷。后雖一審法院支出了A公司,但二審及再審并未支持。
反言案件要舉證被脅迫難度非常高,導致此類案件勝訴概率極低,仍然是訴責險承保中需要非常謹慎的對待的一類案件類型。
(六)雙方多次訴訟案件的風險很大
本案中,雙方就同一事實,經歷了長達十余年的多次系列訴訟,訴訟文書就多達近20份。多次訴訟的案件,雙方涉及巨大的利益紛爭,很難理性對待,案件結果難以預判。
在訴責險承保中,對這類案件一定要非常小心。
最后在此案中,為財產保全出具擔保函的某安公司會卷入其中嗎?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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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其他經驗教訓的總結
看完此案,根據未經證實的關于舉報的消息,崔老師覺得還有其他非法律層面的經驗教訓值得總結分享。
B公司本來贏得了訴訟,不需要向A公司返還7億元,按說B公司應見好就收,息事寧人,不需要再次提起保全侵權訴訟。
但B公司起訴A公司保全錯誤造成損失,提出高達數億元的天價的索賠,一來把A公司老板逼得無路可退,二來也把軟肋暴露給了對手,也就是讓A公司看到了天價的律師費證據,引發了A公司老板的聯想,才牽扯出后續的舉報等等。
所以,不懂人性,貪得無厭,利令智昏,走向滅亡就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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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素材
部分來源于裁判文書網,部分參考了公眾號《法律的真諦》的文章。
導致沈德詠落馬的導火索之一:律師費1億多、二審改判的新華人壽股權代持案未了局(附: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37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135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終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高民(商)初字第03468號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初7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35號之二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35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民終245號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初字第02854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3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36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36號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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