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原告起訴被告還款,提供了被告與案外人簽署的借款協議和轉賬記錄,但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原告的訴請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以下訴責險拒絕承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案情簡介
原告孫某蓮起訴被告鄭某芬歸還借款650萬元。原告主張,雙方系朋友關系,鄭某芬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600萬元,孫某蓮以案外人劉某的名義,向鄭某芬借款600萬元,并通過劉某的銀行卡向鄭某芬轉賬600萬元。
原告以劉某的名義與鄭某芬簽署借款協議書,約定了借款期限1年以及利息等事項,借款協議書中出借方加蓋了劉某的印章,借款方有鄭某芬的親筆簽字。
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原告欲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被告的賬戶等價值650萬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須提供保全擔保,原告即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訴責險做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原告的起訴狀、保全申請書及證據資料后,發現孫某蓮作為本案原告并不適格。
因原告提供的借款協議中記載的出借人非原告,轉賬記錄的銀行卡的所有人也非原告。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證明原告為本案實際出借人的證據。
即目前證明被告欠原告款項的證據不足,原告敗訴概率很高,申請保全錯誤概率也高,故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點評
本案為主體不適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本案涉及的問題為法律事實的認定問題。
圖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那么事實到底如何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有證據支持的事實才能成為法院判決案件的依據,才能成為法律事實。
本案原告主張其借款給被告,雙方簽署了借款協議,并提供了轉賬記錄,但借款協議的出借人并非原告,轉賬記錄的銀行卡所有權人也非原告,原告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但并無其他證據如借款協議書的出借人的證明等佐證此種主張。
也就是原告雖持有借款協議書,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但此種主張因沒有證據支撐,無法轉化為法律事實而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
因此本案原告并不是適格的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概率很高,保全錯誤的概率很高,因此保險公司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投保資料
起訴狀、保全申請書、借款協議書、轉賬記錄等。
相關法律法規及參考資料
(一)《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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