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訴離婚。法院作出準予離婚判決后,判決未生效前,男方舉借巨額債務,要求女方共同償還。
男方的訴求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案情回顧
(一)婚后丈夫離家出走妻子無奈起訴離婚獲法院支持
趙某亮(男)與白某燕(女)于1992年12月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婚后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爭吵。
2008年3月趙某亮離家出走。
因趙某亮遲遲不回家,無奈之下,2010年4月白某燕以趙某亮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
但法院經審理后以雙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駁回了白某燕的離婚訴請。
2015年11月白某燕再次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
2016年4月1日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判令雙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套,經折價由兩人競買,白某燕出價高競得,由白某燕支付趙某亮房屋補償款170萬元等。該判決書2016年4月17日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書中記載,二人的女兒、兒子庭審中證實自從2008年3月二人已不再共同生活,家庭生活開支完全由白某燕承擔。
(二)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后丈夫舉借巨額債務起訴要求前妻共同償還
2016年4月8日,趙某亮與重慶某小額貸款公司及某普惠金融公司簽署貸款及擔保合同,約定趙某亮從重慶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從2016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合同并約定趙某亮須按期歸還利息,如違約債權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某普惠金融公司對上述貸款承擔保證責任。
2017年3月,因趙某亮違約未按期歸還利息,重慶某小額貸款公司提前收回貸款,由某普惠金融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代趙某亮歸還貸款160萬元。
某普惠金融公司作為擔保人代償后取得追償權,即起訴趙某亮要求歸還上述代償款項。
趙某亮與某普惠金融公司經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趙某亮于2017年9月1日前歸還某普惠金融公司代償款160萬元等。
趙某亮認為該債務系其與白某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即以白某燕為被告,提起離婚后夫妻財產糾紛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白某燕承擔上述代償款項50%即80萬元的償還責任。
為防止訴訟期間白某燕轉移財產逃避判決履行,趙某亮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白某燕的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須提供保全擔保,趙某亮即向我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我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案件點評
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楊某亮對外借款性質的認定,因借款及擔保合同簽署時間為2016年4月8日,雙方離婚判決下達時間為2016年4月1日,生效時間為4月17日,也就是當時雙方離婚判決尚未生效,借款仍發生在雙方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筆借款能以此理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如屬共同債務自然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即使雙方已經離婚,一方償還后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償另一方應承擔的份額。
我國《婚姻法》第41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強調“夫妻共同生活所負”,那么,本案的借款雖發生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條件呢?從案情來看,明顯不符合。
本案債務非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女方不應承擔。
第一、雙方從2008年3月開始已不再共同生活。
本案原被告雙方原為夫妻,2008年3月趙某亮離家出走,2010年因夫妻感情破裂白某燕提起離婚訴訟。雖法院未判決二人離婚,但二人子女均已證實二人不再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二、借款發生于離婚判決下達后,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不符合常理。
雙方2015年11月開始第二次的離婚訴訟,直至2016年4月1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判決于4月17日生效。借款合同簽署時雖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但借款到位時離婚判決已生效,當時雙方已離婚。
需要強調的是,兩次離婚訴訟均由白某燕提起,因此該借款明顯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本案趙某亮無證據證實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曾于2014年7月12日答復江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中要求:“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第四、趙某亮惡意舉債嫁禍前妻的意圖明顯。
本案中,趙某亮在離婚判決下達后生效前借貸,從借款時間點可以看出,惡意借貸并轉嫁債務給白某燕的主觀意圖非常明顯。
也就是說,本案原告趙某亮訴請法院判決被告白某燕承擔80萬元借款的訴請勝訴概率極低,因此保全白某燕財產,保全錯誤的概率很高,故我司作出不承保的決定。
PART01 訴責一姐有話說
作為丈夫一方,不但不對家庭履行應盡的養家責任,且不顧家里人死活,離家出走,還在法院判決離婚后趁判決書未生效前舉借巨額債務欲嫁禍妻子......
對于此類案件,如果接受渣男的投保申請予以承保,不但無異于助紂為虐;且會承擔很高的保全錯誤的風險,更會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讓稀缺的司法資源用在確需保全的案件上,才既能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又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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