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是保險市場中較為常見的一類險種,所涉行業領域包括公共醫療、律師、建筑施工等。在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中,有著“期內索賠式”與“期內發生式”兩種承?;A,兩者在索賠機制上有著很大的差異特點,其風險保障作用也有所不同,
期內索賠式
是指在保險索賠中,不論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或被保險人的過錯行為在何時發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賠即構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就要依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毫無疑問,采用期內索賠式承保,保險人判斷是否應履行保險賠償責任的重點是:保險事故中受損害的第三者是否在有效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而對于保險事故本身,可以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也可以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前。
期內發生式
是指以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為承保基礎,保險人負責賠償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損失,保險人不考慮責任事故發現的時間或提出索賠的時間。
相較期內索賠式,期內發生式判斷是否應履行保險賠償責任的重點,在于保險事故本身發生的時間是否處于有效保險期限之內。
通過概念定義可以很明顯的發現,兩種承保方式在判定保險賠償責任依據上有著很大區別。這種區別令兩者在功能作用與相關實務規定中也有著很多的不同。
1 期內索賠式與追溯期
期內索賠式承保方式的特點,是判定保險人是否存在賠付責任的重點,在于保險事故中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時間是否處于有效保險期間內。而對于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其可以在保險期限內,也可以在保險期限之前。
即是說,期內索賠式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是可以向前追溯的。當然,這種追溯并非是無限制的,因此,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內容中會設置一個“追溯期”。保險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險期限內,但處于保險“追溯期”內,保險人依舊存在賠償責任。
追溯期
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從保險責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時間,保險人對此期間發生且在保險期限內首次提出索賠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中通常規定追溯期為1-5年,但對于第一年投保的(新保單)不給予追溯期,只在續保的情況下提供從續保之前開始計算的追溯期。
舉例說明
如王先生投保一份采用期內索賠式的設計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追溯期為5年。
2013年4月,王先生負責某項工程的設計工作。2018年10月,這項建筑工程由于設計原因出現質量問題,造成80萬元的經濟損失。2018年11月,王先生被提出責任賠償要求。但由于其投保了設計責任保險,盡管保險期間僅為1年,但長達5年的追溯期卻可包含王先生設計事故責任的發生時間,因此保險公司將分擔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賠償。
綜上,選擇“期內索賠式”承保方式的索賠要點即在于:一、保險事故的發生時間應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二、事故中受侵害的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時間應在保險期限內。由于期限內索賠式中對于追溯期的規定,令其可以處理一些風險相對滯后的責任保險業務。
2 期內發生式與隱性風險
期內發生式承保方式的特點,是判定保險人是否存在賠付責任的重點,在于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否處于有效保險期限內。而對于事故中受到侵害的第三方提出的索賠時間,是否處于有效保險期限內,并不十分重要。
當然,期內發生式這種承保方式特點,也極易令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時間過久,而產生更大的不可預料的理賠風險,因此,為控制保險理賠時間距離保險事故發生時間太久產生的風險,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保險人在實務處理上一般會根據保險期限的長短規定一個索賠的截止期。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期內發生式這種獨特的承保方式,令其很適宜應對較為隱性的風險業務。
應對隱性風險需求
在風險保障領域,有一類特殊的風險因素,其造成的風險損害十分隱蔽,當出現明顯易被察覺的損害時,時間往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之后。如上文舉例的設計責任風險,其導致的一些建筑質量問題可以數年、數十年后才能被使用者察覺發現。這對于一般的短期保險產品,很難發揮有效的保險保障作用。
而選擇期內發生式承保方式,保險責任判定的重點“以事故發生時間是否在保險期限內”為主,弱化索賠時間因素。依舊以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為例,在“期內發生式”承保方式下,即便工程質量事故發生于設計責任保險保險期限多年后,但只要設計師的設計疏忽責任發生于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內,保險人依舊應負有賠償責任。因此,期內發生式承保方式適宜那些“長尾巴”風險業務。
綜上,期內索賠式與期內發生式兩種承保方式各具優點:
1 期內索賠式的優點在于事故賠償責任標準增加了追溯期的判定因素,且保費較低,而且選擇在同一家保險公司連續投保,追溯期更長,甚至可以達到與期內發生式一樣的保障效果;
2 期內發生式的優點在于承保任何發生在保單期限內的承保范圍內的事故,而不論事故的發現及索賠的提出是在什么時候,適宜風險因素較為隱性、復雜,事故理賠判定時間較長的風險業務。
期內索賠式與期內發生式是我國責任保險領域兩種主要的承保方式。兩者不同的索賠機制特點,令其在不同風險業務中發揮不同的作用。之于投保人,依據自身所面對的具體風險特點,選擇二者之一,能夠更具針對性、更有效的保障自身風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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