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末,我國停辦了國內所有的保險業務(國外必須辦理的保險業務除外),直到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借著改革開放帶來的全新契機,工程保險也開始再次萌芽發展。
1979年,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紀要》、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相繼為恢復國內保險業務提供政策支持。也正是這一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條款及保單,為國內工程保險制度的發展打下基礎。
此后,國內安全生產類保險(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工程質量類保險、工程責任類保險相繼出現并開始發展。在這期間,建筑工程一切險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保險保障作用,同時為整體工程保險制度的建立與探索發展提供支持。時至今日,建筑工程一切險在我國已有40年的發展歷程,并已基本實現各大建設工程投保的全面覆蓋,在當下工程保險市場中有著不容忽視的綜合保險實務價值。
1 不容忽視的綜合保險實務價值
作為最早的一批工程保險險種,同期出現的還有安裝工程一切險,兩者共同組成最初的工程保險業務市場。某種程度上,這在客觀上決定了兩個險種的保險功能必然具備一種綜合屬性,即可以應對多種風險的綜合保險功能屬性。這對于彼時一片空白的工程保險市場是十分必要的。
事實亦是如此,建筑工程一切險誕生之初就具有綜合的保險責任屬性,而后條款內容幾經修改完善,目前已發展成為集財產損失險與責任險為一體的綜合性的保險。其所承保的是,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擁有較廣的保險責任范圍,并不局限針對某一類的保險標的風險,只要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發生因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除保單所載除外責任以外的,保險人均負有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可以是各類工程機械用具、施工工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或其他財產,如道路綠化工程中的綠化苗木等,保險標的范圍很廣。適用于房屋建筑、道路、水壩、橋梁、港埠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筑。
此外,除了物質財產損失賠償,建筑工程一切險通常會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保障在保險期限內,因保險事故導致的工地內及工地附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責任險所承擔的是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包括形式責任。
綜上,建筑工程一切險能夠廣泛的應對各類風險因素,為工程項目提供有效的保險保障,加之建設工程風險因素具備多樣性與復雜性,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險的綜合保險實務價值更加不可忽視。
2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實務要點
建筑工程一切險,由于自身具備較廣的保險保障范圍,這意味著其所面臨的保險風險也十分大。因此,在制定保險條款內容時,無論對于保險責任內容,還是免責類條款內容,保險人往往十分謹慎,以此降低理賠的風險性,如: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物質損失風險主要分為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其中,意外事故中又包括各類人為風險,事故責任原因復雜難以衡定,經常出現法律糾紛情況,因此,保險人對于“意外事故”有著明確的注釋。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以此判定具體的保險責任,如: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由于設計錯誤導致損失,是否需要賠償?
不需要。首先,設計錯誤導致的工程損失,具有必然性,是必然發生的結果,不符合“意外事故”條件;其次,這種風險損失的原因源自設計師的設計錯誤,通常工程設計都是由被保險人自行委托,與之對應的設計圖紙驗收等責任,也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此外,由于建筑工程風險多樣性,部分保險標的自身屬性決定其風險性更為特殊、風險損失更為嚴重,因此,為保證保險合同公平,降低理賠風險,保險人通常會制定特別的除外責任條款,避免相應的保險責任。如大壩、水庫工程除外特別條款:
經雙方同意,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工程建設中發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
1 對軟石地域灌漿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排水費用,即水量遠遠超過原來的估計;
3 排水系統的故障、損壞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備用設備則可以避免的損失;
4 因增加防水隔離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的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5 基礎不實造成地陷引起的損失;
6 裂縫和滲漏。
因此,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時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與除外條款需仔細閱讀。同樣,保險人在接受投保時,也應對保險標的的特殊性有著充分調查了解,避免特別風險因素。
建筑工程一切險,作為我國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最早的保險險種之一,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完善與強大著自身的保險保障功能,同時在建設工程領域長期發揮著重要的保險保障作用。在當下建筑市場基本實現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覆蓋情況下,充分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險的實務價值與發展意義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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