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險、工程保證保險和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是目前國內工程保險市場較為常見的幾類工程險種,分別能夠有效防范和應對各類工程質量風險、信用履約風險和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風險。
近年來,由于國家在政策上不斷推進工程保險應用,各區域政府也紛紛發布政策落實工程質量保險、工程保證保險以及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市場應用,因此三類工程險種發展速度較快。為準確區別三類險種不同保障作用和保障特點,這里分別從概念定義、險種區別和發展歷程三個維度對其進行解析。
1 概念定義
工程質量保險
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對工程質量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包括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參建主體職業責任保險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保險。
狹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國外稱IDI),是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
目前,在工程保險市場與各大政策文件中出現的“工程質量保險”通常指的即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工程保證保險
工程保證保險,是一種以建設工程合同履約行為為標的的合同保證保險。具體而言,由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保費,當投保人因作為抑或不作為導致未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人具有對投保人的追償權利。
目前,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市場主要包括:工程程投標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和業主支付保證保險。部分區域也在積極推進差額履約保證保險等創新工程保證險種。
工程職業責任保險
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建設工程中各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等)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體而言,當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因疏忽行為或過失行為導致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相應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因責任主體不同,可分為勘察責任保險、設計責任保險、施工責任保險、監理責任保險。
2 險種區別
工程質量、責任、保證保險三類險種,既在保障作用部分存在交叉,又在險種屬性、保險標的、應對風險等方面有著鮮明的區別不同。
保障作用交叉
以工程質量保險為例,狹義的工程質量保險通常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但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則包括任何能夠對工程質量形成保險保障作用的工程險種,各類工程職責責任保險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都符合這個判定標準。
屬性、標的、風險應對
以工程職業責任保險VS工程保證保險為例:
1 從保險性質來看:前者為責任保險范疇;后者為保證保險范疇。兩者在屬性上有著鮮明的不同。
2 從保險標的來看:工程責任保險,其所承保的是相關主體因疏忽行為或過失行為導致的相關賠償責任;而工程保證保險,作為保證擔保形式的一種,其所承保的是被擔保人的信用。
3 從風險角度來看:工程保證保險應對的是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守信履約的風險;而工程責任保險應對的是代替工程建設各方進行責任賠償的風險。
4 從事后追償機制角度: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代替投保人進行賠償后,可以對投保人進行追償,而工程責任保險則不存在這一機制。
3 發展歷程
國內工程質量、責任、保證保險的發展模式主要為“政策推進+城市試點”,一方面逐步建立成熟的政策依據,另一方面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而后逐步擴大試點推廣范圍。
工程質量保險
2005年建設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正式確立我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落地。2006年5月12日,上海出臺《關于推進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率先進行工程質量保險的城市試點工作,此次試點的“工程質量保險”由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傷害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三個險種一起組成。
直到2012年8月29日,上海發布《關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首次試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工程質量保險的試點重心轉移至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此后2016年,上海分別在6月與10月出臺《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與《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逐漸完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政策。
2017年開始,繼上海試點IDI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后,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東、廣西、四川、深圳、北京等多個全國重點省市區域相繼加入試點行列。IDI保險形成的新型工程質量保障制度也日益成為各地強化工程質量管理的重要創新工具。
工程職業責任保險
上世紀末,1980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了涉外雇主責任保險,維護我國勞動權益;1989年,陜西渭南地區保險公司率先試辦了國內雇主責任保險;1990年2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個體工商戶雇主責任保險。
當然,雇主責任保險屬安全生產類責任保險,這里再以工程設計責任險為例:1999年,建設部頒布了《關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開展工程設計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以上三個城市實行設計保險,此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同各方開發出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2000年8月1日,深圳率先試點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考慮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相關人員的風險意識淡薄,此次試點采用了強制保險制度。緊隨深圳之后,上海與北京也開展了工程設計責任險的試點工作,不過兩地并未將其作為強制保險試點。整體上,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自主投保積極性不高,國內市場推廣速度相對緩慢。
但近年來,隨著“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政策推進,以及各級政府不斷壓實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市場發展也再次提速,成為國內多個地區的創新試點險種。
工程保證保險
自2016年國家開始在工程建設領域清理各類保證金,并推動以保函形式取代繳納各類現金保證金,傳統保證金制度就已開始進入一個管理革新的全新發展階段。
2014年浙江溫州率先試點工程保證保險并取得顯著成果,為各區域政府摸索出了一條創新保證金管理服務的新路徑,工程保證保險快速成為各地革新保證金管理服務的新工具、新驅動,并逐步進入國家政策視野,獲得來自中央政策層面的大力支持和持續推動。
1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支持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正式為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應用形成政策依據。
2 2019年12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3 2020年1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提出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4 2020年7月14日,國務院發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5 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提出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6 2020年12月30日,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提出: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7 2021年8月1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針對工資保證金的替代形式,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還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8 2021年9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簽發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電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對應的合法設立的現金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絕接收。
9 2021年12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依法依規加大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整治力度,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同時明確提出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保證金。
截至目前,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已經有28個明確發文推動了工程保證保險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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