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
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工期順延要求的行為。
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標的在發生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具有保險金請求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等)按照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工程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告知保險人出險,并提供相關依據,向保險人申請損失賠償要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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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分析
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二者統一于工程項目建設實施之中,但差異于各自索賠關系、風險與機遇不確定性、索賠原因內容等方面的不同之中。
索賠關系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是一切經濟活動合作與約束的基礎條件,是處理經濟活動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合約行為以及經濟合作糾紛的行為準則。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二者分別基于不同的合同條件產生不同的索賠關系。
工程索賠,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約定,在建設單位與承包商雙方之間產生的合同索賠關系。索賠對象既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工程保險索賠,則是基于工程保險合同約定,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產生的保險合同索賠關系。投保人既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險人只有保險公司。
工程索賠下,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產生雙向的索賠關系;工程保險索賠下,建設單位或承包商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單向的索賠關系。
風險與機遇不確定性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工程保險索賠風險主要源于各類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對項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約等方面造成的風險不確定性。各類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約風險客觀存在,但相關風險事故卻并不一定會發生,這就為風險承保主體保險公司形成“機遇”:保險公司事先收取保費,但不一定會出現保險索賠。但對于工程索賠而言,風險不僅客觀存在,而且無論是否發生索賠事件,也只存在風險損失的補償,不存在風險收益。
索賠原因與索賠內容
從索賠原因上來看,工程保險索賠產生的原因包括各類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相關主體未履行合同約定導致風險事故損失,其產生主要具有偶然性;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雖然也包括自然災害,但更多的還是由于建設單位或承包商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對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更多的是人為、主觀風險事件。
從索賠內容上來看,工程保險索賠的主要內容是經濟賠償,而工程索賠的主要內容不僅包括經濟賠償,還包括“工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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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研究
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兩者不僅在索賠關系、對象、原因、內容等理論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實務應用管理中也同樣有著明顯區別。
索賠時效
工程索賠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提出工程索賠,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于28天內給予答復,否則視為認可索賠。
工程保險索賠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賠實務管理中,不同建設階段提出工程索賠要求會產生不同的索賠結果。通常來說,項目建設的前半期是解決各類工程索賠的有利時期,一旦拖到項目建設后期,索賠事項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才能解決。
差額處理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各類風險事故可能同時存在“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兩種風險索賠活動。工程索賠,主要是對索賠事件造成的直接費和間接費進行賠付,而工程保險索賠則是主要針對索賠事件的直接損失進行理賠。由此來看,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的費用賠償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額的。
實務中,項目造價管理對于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的差額問題,通常按“實際發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費用”減去“保險理賠的費用金額”,最后的差額進入工程決算費用。也就是說,建設單位會在保險理賠過后,依據實際損失金額與保險理賠金額的差額,對承包商的工程索賠要求進行理賠。
作為工程建設活動中重要的風險保障措施,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對于建設單位、承包商有著重要意義。準確區分二者在理論與實務中不同,有利于加強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管理,提高項目工程的綜合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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