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份某天夜里,李某報案稱駕駛一輛二手途銳越野車沖入路邊水塘,車輛被淹接近報廢。二手豪車、夜晚事故、出險路段無監控、單方事故......,種種跡象表明該案有欺詐風險,保險公司與處理該案交警溝通,移交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在專業鑒定結論下,交警出具事故證明,即使后期李某訴訟,法院亦認定保險公司拒賠有理有據,判決李某敗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保險公司可以充分借鑒該案,對于疑似欺詐案件,在調查取證的同時,重點在事故認定環節提起司法鑒定,還原事故真相。
司法鑒定結論
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某駕駛的冀J×××××號“途銳”越野車事故成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經鑒定,冀J×××××號途銳牌小型越野客車在正常行駛情況下,在此路段無法實現沿陡坡車轍痕跡駛入水溝中。”
判決書
李某某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滄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冀0921民初12**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河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營業場所:成都市武侯區科華南路2號中華保險大廈。
負責人: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0952605417。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紅,女,漢族,1995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寧區。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等共計21995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25日20時10分,李某某駕駛冀J×××××號車在源水路滄縣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查,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商業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無奈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我司在提供的鑒定報告第六頁看出,車輛如果需要開進水溝需要車速低于5km/h,與實際不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車輛的投保情況及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施救費數額、鑒定費數額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J×××××號車的登記車主為趙某某。2018年6月17日,趙某某與王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王某某一次性退還給趙某某購車款205000元整,王某某將車牌號為冀J×××××途銳汽車退還給被執行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將冀J×××××號車賣給原告李某某。
2019年9月25日,原告李某某駕駛冀J×××××號車在北路段行駛時駛入溝內。為救援車輛,花費施救費1600元。
2019年9月28日,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某駕駛的冀J×××××號“途銳”越野車事故成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經鑒定,冀J×××××號途銳牌小型越野客車在正常行駛情況下,在此路段無法實現沿陡坡車轍痕跡駛入水溝中。”
2019年11月15日,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92112019000086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其中載明:“2019年9月25日20時53分57秒,接到滄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北路段一輛大眾越野車駛入溝內,無人員傷亡。經調查當事人李某某的陳述與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且該事故發生路段無監控設備。經調查該事故存在,但無法查清事故成因。”
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委托對冀J×××××號車的損失進行鑒定。2020年4月21日,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編號為SHEFYC20200123的公估報告書,公估結論為:“根據委托人委托內容,公估人最終確定車冀J×××××的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貳拾萬零肆仟零柒拾貳圓整(¥204072)。”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14285元。
2019年5月23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為冀J×××××號車投保車損險一份,保險期間為2019年5月24日00:00:00起至2020年5月23日23:59:59止。
本院認為,根據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可知,冀J×××××號途銳牌小型越野客車在正常行駛情況下,在此路段無法實現沿陡坡車轍痕跡駛入水溝中。由此可推斷,冀J×××××號最終在溝內的結果不是由正常駕駛行為所導致的,故冀J×××××號的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網上上訴立案及進行其他網上訴訟操作,或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趙**
法院以投保單免責事項未手書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如此判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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