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能力即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對于其監管是我國保險監管的核心。隨著2016年1季度起中國保險市場全面進入“償二代”時代,仍屬“償一代”下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也有必要調整修訂。
為充分發揮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作用,更好地督促和引導保險公司恢復償付能力,銀保監會充分吸收了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成果,并刪除了征求意見稿關于保險公司境內有效資產的兩條規定,包括“保險公司應當保持充足的境內有效資產”以及“對于償付能力達標,但境內有效資產占認可負債的比例不符合規定的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
具體而言,《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市場約束與監督、監管評估與檢查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其中,《規定》共6章34條,共包括如下修訂重點:
1 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
《規定》吸收“償二代”的監管體系指標標準,確立了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位一體”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其中,風險綜合評級是在前兩個定量指標的基礎上,結合保險公司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確定的定性評級,體現了將不可量化風險納入監管范疇的思路。
根據《規定》,保險公司只有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風險綜合評級≥B類三個指標,方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與此同時,接近償付能力監管紅線,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仍會被作為重點核查對象。
當然,保險公司開展特定業務還需滿足額外要求,如《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明確: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2 壓實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主體責任
保險公司是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為壓實其主體責任,《規定》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健全組織架構、完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建立償付能力數據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報送償付能力報告和公司三年資本規劃、開展償付能力壓力測試;另一方面明確“保險公司應當通過聘用協議、書面承諾等方式,明確對于造成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和損失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有權追回已發的薪酬”,從人員角度落實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工作。
其中,《規定》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在第十五條中添加了“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的公司三年資本規劃報送前提,也有助于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
另外沿襲“償二代”中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相結合的“三支柱”框架體系,除了設置定量指標和定性評級外,《規定》還從市場約束機制出發,要求保險公司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每季度公開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并向保險消費者、股東、潛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履行償付能力信息披露和說明義務。
通過構建主體管理與外部約束相結合的償付能力監督機制,《規定》著力激勵保險公司不斷提升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水平,并引導會計師事務所、精算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履行義務。
3 強化償付能力監管措施
為提升監管措施的風險針對性和有效性,《規定》建立起了多維度、分層次的監管措施體系:一方面,《規定》從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風險綜合評級等多個維度對保險公司作出分類;另一方面,《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并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采取監管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保險公司,《規定》由中國銀保監會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這符合《保險法》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規定,將依法為保險消費者帶來更加強有力的權益保障。
不同于征求意見稿,針對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達標保險公司,《規定》刪除了第七項措施中的“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確保新規執行高效高質;并在第十二項措施中添加了“依法”這一前提,避免監管措施擅自“加碼”。
另外結合第十八條關于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內容,《規定》還在第二十九條中將監管對象由征求意見稿中的保險公司審計師改為保險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一步強化了償付能力審計報告的約束作用。
依據《規定》,未來銀保監會還將對核心資本、實際資本、最低資本的計量標準等監管具體規則,保險公司逆周期附加資本、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附加資本的計提方式,以及風險綜合評級具體評價標準和程序作出規定,繼續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此次銀保監會修訂《規定》,旨在解決償付能力風控不足、償付能力數據不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強等問題,并通過監管制度設計提高中國保險行業的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水平。保險公司也應主動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主動適應新形勢下的強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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