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保險主要有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下簡稱“安責險”)四大險種。當前,工傷保險是唯一的法定保險,而隨著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正,安責險或將在建筑施工領域強制投保,成為新的法定保險。
在2006年以來北京、重慶、湖北、河南等地的安責險試點經驗基礎上,2014年“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首次被寫進《安全生產法》。最新修正則進一步明確:國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 安責險優勢顯著
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從保障對象來看,不同于工傷保險僅保本企業員工、雇主責任保險僅保雇員、意外傷害保險僅保施工場所內人員,安責險的保障對象包括雇員和第三人(即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人員),最為廣泛。
從保險標的來看,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險人的人身,僅針對被保險人因工傷事故、職業疾病、意外而受到的傷害;安責險則涵蓋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第三人財產損失,還包括施救費用項目,最為全面。
從事故預防看,工傷保險、雇主責任保險都“重補償,輕預防”,意外傷害保險、安責險則都強調“補償與預防并重”。盡管安責險的起步晚于意外傷害保險,但安責險在事故預防方面發展更快:應急管理部批準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已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保險公司需遵照規范履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義務。
另外從保險賠償來看,安責險實行“無過錯歸責”,即不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有過錯,保險人都承擔賠償責任,既不因單位無過錯而免責,也不因員工有過錯而減輕或者免除賠償。因此綜合而言,安責險放大了其他安全生產保險的功能,是“以一抵多”的最優選擇。
2 強制推行安責險意義重大
作為帶有公益性質的險種,安責險的政策導向性較強。2006年9月始起步后,安責險作為自愿投保型的商業險種,率先在工礦業大省或高危行業聚集的省份按照試點。但由于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認識不足、保險公司對其開發和宣傳力度欠缺,安責險的參保率微乎其微,較低的保險覆蓋率也不利于保險費率厘定和風險分散,遏制了險種進一步開發拓展和宣傳推廣。
近年來,隨著2011年海南省率先強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2014年《安全生產法》提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轉變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方式、北京和上海等地先后提出到2020年實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全面覆蓋的工作目標,強制推行安責險的趨勢已經呼之欲出。
強制推行安責險,有利于發揮保險機構在風險管理領域的特長和優勢,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有利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預防水平,自覺主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利于在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后,妥善解決搶險救災、受害賠償和事故場所污染清理等問題;更有利于轉變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方式,推進安全生產的社會共治。
國外高危行業分散風險的成功經驗也表明,將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相結合、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安責險,是把安全生產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運用市場機制進行事故預防和損害賠償的最佳選擇。
3 安責險制度展望
將安責險界定為強制保險是必要之舉,但在高危行業乃至全行業強制推行安責險也存在一定的落地挑戰。為此,除了在《安全生產法》中明確安責險的法律地位外,還需建立頂層制度設計,完善配套法律體系,做好政府強制推動、財稅政策引導、保險市場運作的系統安排。
圍繞政府強制推動,地方政府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安責險強制推進制度體系,厘清政府推動和市場運作的界限,明確實施步驟、責任劃歸、政策銜接、扶持政策、保障措施,徹底改變安責險“推而不廣”的尷尬局面。當然,地方政府亦可效仿意外傷害保險,將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責險作為開工條件之一。
圍繞財稅政策引導,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扶持安責險的前期發展和后期推廣,如對保險公司的安責險產品實行財政補貼、返還或稅收優惠,亦或對投保安責險的企業采取退稅、低息貸款等措施。各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也可將安責險保險費納入安全生產費用,實際上相當于將其列入工程造價成本,最終由建設單位承擔。
圍繞保險市場運作,一方面保險公司需在保險費率與投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狀況掛鉤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基礎保險費率,不過多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亦應幫助企業調整“經濟負擔”認知、理解安責險的綜合效益。另一方面保險行業有必要盡快完善安全生產風險分散機制,如海南省于今年組織的建施安責險共保體,以及農業保險領域中央財政支持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都是值得借鑒的做法。
《安全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國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表述無疑具有里程碑意義。期待“立法強制、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市場運作”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早日成為現實,充分發揮安責險的事前預防與事后保障作用,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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