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實務中,一些投保人為獲取超出保險標的價值的賠償利益,經常出現“同時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情況,《保險法》中稱之為“重復保險”。
在重復保險下,依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最終獲得的賠償應遵守“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原則,即投保人即便有著多份保險合同,但最終獲得的賠償總額也無法累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
但安全生產類險種中,存在一些特別的賠償情形,令投保人有著獲得“多份”累積賠償可能,這對于一些大型安全生產事故而言,無疑能發揮出重要的事故補償作用。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安全生產類險種都存在這種情形,因此,了解獲得重復保險累積賠償的原因,辨別不同險種的不同情形,十分必要。
一、重復保險概念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內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和重復保險投保情形十分相似的還有復合保險與共同保險,這里需要注意區別三者之間的不同,不同的保險情形有著不同的賠付規則,最主要的是,通常況下,一旦被認定為重復保險,那么投保人是無法獲得多份保險合同的累積賠償結果的,因此,區分三者不同十分重要。
重復保險與復合保險
復合保險是指投保人以保險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別向數個保險人投保相同種類的保險,簽訂數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符合保險與重復保險的最大區別即在于復合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不會超過保險價值。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又稱"共保",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同一保險事故,而且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共同保險與重復保險有相似之處,尤其與未超額的重復保險極為相似。但是,兩者至少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區別:
1 共同保險指多數保險人主動就同一標的共同承保同一風險的保險,而重復保險指投保人積極就同一保險利益重復投保之結果;
2 共同保險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
3 共同保險一般不構成超額保險,而實質意義上的重復保險必然為超額保險;
4 共同保險中沒有同時保險和異時保險之區分,而重復保險根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不同,分為同時重復保險和異時重復保險。
二、重復保險的道德風險與法律規定
依據重復保險的概念定義所述: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內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向保險人索賠成功,其將獲得數份保險合同提供的遠超其保險金額的最終賠款。這明顯不符合保險市場的公平性原則,對保險人正當權益造成損害。(這里主要指一般財產保險)
同時,高額的索賠回報極易誘使部分投保人,故意對同一保險標的多次重復投保,而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惡意進行索賠。這將嚴重擾亂征程保險市場秩序運行,因此,我國《保險法》對“重復保險”有著特殊規定: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以此防范和避免投保人通過重復保險情形獲取不正當利益。
三、重復保險情形下的具體賠償方式
重復保險情形下的賠償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比例分擔賠償與連帶責任賠償。
比例分擔賠償
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該重復保險下各保險人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分攤賠償責任,即某保險人的責任=( 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額 )×損失額。
這種賠償方式,符合“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基本原則,同時將實際賠償價值假設為可分攤的賠償責任,依據各保險人保險金額在總保險金額下的比例進行分攤,最大限度保證各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原則。不過缺點是,增加了投保人在對不同保險人的求償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
連帶責任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選擇其中的任一保險人或數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已賠償部分超過其應承擔的責任,可以向其他保險人追償。在連帶責任賠償立法例中,各保險人對外(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進行分擔)。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有利于簡化投保人求償過程,但增加了各保險人之間的賠償糾葛。
四、安全生產類險種的重復保險情形
保險業界與法律規定對于“重復保險”的相關規定,通常只適用于一般財產保險領域。其適用原則為“損失補償原則”,即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
從這里看,損失補償原則的適用其實是有前提的,首先是受損失的保險標的是可以估量其保險價值的,這也符合一般財產標的物的特點;其次,受損失的保險標的物是可以通過損失補償進而恢復、還原的。如,一輛汽車作為保險標的,其價值和損失都是可以通過定損估算的,其損失也可以通過經濟賠償得到恢復還原,因此,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實際損失多少則補償多少。
但安全生產類險種,其保險標的多與人身安全相關,常涉及人身傷殘、死亡等事故情形,因此不能片面的全部使用“損失補償原則。換句話說,安全生產類險種在一些特殊的保險事故情形下,可以突破“損失多少則補償多少”的規則約束,獲得多份保險合同的累積賠償結果。以具體險種來講,主要即是指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五、建工意外險的重復保險賠償情形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事故情形主要分為兩種,一類是需要意外醫療的,即保險事故導致相關事故人員受傷,需要就醫診斷、治療的;另一類是需要意外賠償的,即保險事故導致相關事故人員出現殘疾或死亡,需要進行傷殘賠償或死亡賠償。
從兩種保險情形來看,“意外醫療”的損傷程度明顯較輕,是可以通過醫學手段治療恢復的,因此,其保險價值受損多少,也是可以通過具體的醫療花費報銷來估算的,所以,從保險公平角度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這樣一方面能夠為被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保障,另一方面也維護了保險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而需要意外賠償的,其常涉及難以恢復且無法估量保險價值的意外傷害情形,即身體的殘疾與生命的死亡。很明顯,無論身體的殘疾,還是生命的死亡,這都是無法通過醫療手段得以恢復和還原的,而且人的身體與生命是無法估量其價值的,因此,一旦出現無法逆轉的損傷,就必然無法再使用“損失補償原則”,面對投保人的多份保險合同,各保險人都應依據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進行賠付。即投保人在這樣的重復保險情形下是能夠獲得多份保險合同的累計賠償結果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類險種的重復保險情形
目前,在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生產類保險的商業險種主要包括:建工意外險、雇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三種。建工意外險的重復保險情形,在上文已經詳細解讀,那么雇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的重復保險情形是否也如建工意外險一樣?
目前,從國內保險行業與法律規定都并未對此得出確定的結果,而實務中的法務判決案例中,主要還是以一般財險的“損失補償原則”為主,對雇主責任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進行裁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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