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相關問題
1.什么是建設工程一切險?
2.什么是保險公司的共同承保?
3.施工企業簽訂共保模式保險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4.如何確定保險理賠款項的支付時間?
5.逾期支付賠款違約金應何時開始計算?
6.如何確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
7.施工企業作為被保險人能否僅就保險公司逾期支付賠款主張違約金?
8.工程保險的索賠程序是怎樣的?
原告:橋梁工程公司。
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被告:財產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
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支公司。
原告訴請
原告橋梁工程公司訴稱,2009年4月25日,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陜西分公司、西安市支公司以共保形式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為主承保公司,財產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支公司為次承保公司。擔保險種為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自2009年4月25日0時起至2010年10月24日24時止,保險金額121,923,426元。合同還約定,有關保險事宜和發生保險索賠案件均由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負責處理,賠償金額確定后,被告應在25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逾期支付賠償金,則每超一日按應付款項的1‰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向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支付保險費547,436.18元。在保險期內,原告建設工地于2009年5月14日至2010年8月22日遭受洪水災害8次,造成正在施工的橋梁、房屋、建筑材料等設施被洪水沖走。災害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委托公估公司進行了定損評估,經評估,賠償金額為7,884,244.31元。定損后,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至2011年6月14日共向原告支付賠償金4,571,760.09元,尚欠賠償金3,312,484.22元未付。在訴訟期間,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已將拖欠的賠償金3,312,484.22元付清。現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違約金755,246元,違約金自2011年3月7日起計算至2011年10月20日止。之后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支付。
被告答辯
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承認原告所述基本屬實,亦承認其違約,愿意承擔違約責任。但辯稱,違約時間應從其收到定損報告和理賠材料之日起計算,即從2011年3月31日開始計算違約金。并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按1‰支付過高,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支付原告。
被告財產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未答辯。
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支公司未答辯。
一審審裁
經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原告與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陜西分公司、西安市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三被告以共保形式承擔保險份額,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為主保,承保份額為80%;財產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支公司為次保,各承保份額為10%。保險險種為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標的為原告施工的10天高速A-CD52合同段項目工程(工程地址為安康市漢濱區)。保險金額為121,923,426元,保險期限自2009年4月25日0時起至2010年10月24日24時止。合同還約定,如發生保險事故原告應向主承保公司報案索賠,并由主承保公司負責理賠事宜。賠償金額確定后,被告應在25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如被告未按約定時間結案賠款,則每超一日按應付款項的1‰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已按約定向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支付保險費547,436.18元。在保險期內,原告投保的工地于2009年5月14日至2010年8月22日,遭受特大暴雨和漢江洪水災害8次,造成原告正在施工的橋梁、房屋、建筑材料等財產被洪水沖走。災害發生后,原、被告委托西安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8次災害損失進行了評估:定損金額為7,884,244.31元。定損后,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前已收到有關部門定損報告和理賠材料。按合同約定,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收到理賠材料后,應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7,884,244.31元。截至2011年6月14日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金4,571,760.09元,尚欠3,312,484.22元未付。在訴訟期間,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將尚欠賠償金3,312,484.22元向原告付清。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合同、公估報告、付款憑證;有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交的支付憑證、共保協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碑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陜西分公司、西安市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在保險期內,由于發生特大暴雨和洪水災害,造成財產嚴重損失,屬理賠范圍。定損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其行為確屬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F原告起訴三被告要求共同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755,246元,應予支持。被告承認其違約,并表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但辯稱,原告計算違約金的時間有誤,導致違約金計算不準,違約金計算時間應自2011年3月31日開始計算至付款之日止,并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按1‰支付過高,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支付原告。對違約金的計算時間問題,原告同意被告意見,違約金計算時間自2011年3月31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同時將違約金數額變更為718,782元。原告對訴訟請求的變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認可。關于違約金過高問題,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支付原告,其要求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因此,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支付原告,不予支持。被告財產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依法缺席判決。據此,碑林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107條之規定作出(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10號民事判決:
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橋梁工程公司支付違約金718,78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9,342元,由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財產保險公司西安市支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被告在清付上述款項時將39,342元直付原告)。
案例相關問題解讀及對施工企業的提示
一、關于建設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具體而言,建筑工程一切險適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以下工程: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工業廠房、電站;公路、鐵路、飛機場;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危險與損害涉及面很廣,即保險單中列舉的除外情況之外的一切事故損失全在保險范圍內,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海嘯、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一般性盜竊和搶劫;由于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無能力等導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損失;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
二、關于共同承保問題
共同承保簡稱“共?!保侵竷蓚€或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同一保險公司的不同分支機構)對同一保險標的各承擔一定比例保險金額的保險。中國保監會要求共保業務應經由被保險人同意,由共保人共同簽發保單,或由主承保人簽發保單,同時附共保協議。
雖然在保險實務上,投保人僅須與一個保險人接洽,而不是與所有的保險人,但在法律上,投保人仍然與所有的保險人直接發生關系。對于大型建設工程項目面言,因其保險金額大,保險期限長,有的就首選共保模式。共同保險是直接保險的一種,因此,共同保險人在聯合承擔保險責任以后,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再保險,與再保險人建立起再保險關系。
共同保險條款下的賠償計算公式如下:
實際賠付金額=(實際投保金額÷規定的投保金額)x損失金額-免賠額
其中:規定的投保金額=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現金價值x共保比率
(一)共保模式相對單獨承保模式的優勢
1.可以有效地分散風險,防范風險集中。由于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巨大,而保險人又同時承擔多項大型工程項目的保險,即便已經進行了再保險,也不能排除幾個大的工程同時出險的可能。對被保險人而言,當保險人承保的多項大工程同時出險時,保險人存在能否及時、足額償付的風險。采用共保模式可以有效避免該問題。
2.共??梢源偈雇侗H嗽诶碣r時處于相對主動的地位,在理賠能否成功的問題上,不會完全取決于一家保險公司的態度,能從一定程度上避免理賠事宜因過分依賴某一家保險公司而引發無法及時、足額獲賠的風險。
3.共保模式可促使各共保人提供優質的服務。目前,國內一些大型建設工程項目多采用共保模式,這樣既轉移、分散了風險,又降低了保費費率。
(二)建設工程共同保險存在的不足
1.共同保險人一般應在建設工程所在地有辦事機構;
2.共同保險手續煩瑣、費時費力,投保人必須與每個保險人商洽有關保險事項,而保險人之間的商洽也頗為繁雜、費時,因而共同保險一般較少采用。
(三)施工企業簽訂共保模式保險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施工企業采取共保模式時需要注意:(1)應由各保險人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對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指定首席保險人;(2)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各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比例,共保人的保險責任期限必須是相同的;(3)共保人承保的責任范圍必須是相同的;(4)共保人承保的標的必須是相同的。共同保險也指通過被保險人自保與保險人承保從而共同分攤危險的保險。如在不足額保險中其不足部分可視為被保險人自保。當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僅賠償與保險金額相當的保險金,不足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負。
三、關于逾期支付賠款違約金何時開始計算問題
橋梁公司與保險公司在其訂立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有關保險事宜和發生保險索賠案件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處理,賠償金額確定后,保險公司應在25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逾期支付賠償金,則每超一日按應付款項的1‰支付違約金。因此,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計算。保險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前已收到有關部門定損報告和理賠材料。按合同約定,應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違約金的計算時間應該從2011年3月31日計算,故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的這一主張。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在訂立合同B時應該注意有關違約金方面的約定,避免日后就此發生分歧。一般而言,可約定保險公司每日按所拖欠賠款數額的10%~30%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形式比每日按所拖欠賠款數額的百分之幾或千分之幾要有利于施工企業,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更強。
四、關于保險合同約定的1‰違約金比例標準是否過高問題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于存在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合理調整。
本案保險合同約定“如被告未按約定時間結案賠款,則每超一日按應付款項的1‰支付違約金”,由于保險公司可能拖欠賠償款項的數額及時間都是不確定,可能拖欠賠償款的時間較短,也可能拖欠賠償款的數額較小,還可能拖欠賠償款的時間短,所以該條款應是合法有效條款。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告主張718,782元違約金應不屬于過高情形。
五、施工企業作為被保險人能否僅就保險公司途期支付賠款主張違約金問題
在保險公司已足額給付所拖欠的賠償款項情況下,施工企業作為被保險人能否僅就保險公司逾期支付賠款主張違約金呢?如果保險合同約定了保險公司逾期給付賠償款應支付違約金,則施工企業作為被保險人完全可以僅就保險公司逾期支付賠款事實主張違約金。
根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本案中由于被告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給付了所拖欠的賠償款項,實際原告橋梁公司已僅是主張被告給付違約金了。保險公司應遵守合同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期限給付賠償款項。保險公司逾期給付賠償款項,已違背誠信原則及合同約定,施工企業也必然因此受到損失和影響。其他施工企業應學習本案橋梁公司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的做法,該主張的權益應予主張。
六、關于工程保險索賠程序
工程保險索賠程序通常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通知保險公司出險,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負責保護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2.施救和減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應首先通知保險公司,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3.事故現場查勘,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協助保險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做好現場查勘的定損工作,主要是通過查賬冊、查實物、查保險標的的范圍。
4.填寫并提交索賠報告,包括出險原因、出險經過、損失情況、請求賠償金等內容。
5.接受保險公司檢查,保險公司接到出險通知后,將自行或委托保險公估公司應進行事故現場勘察,一般將進行現場錄像、拍照、向有關人員詢問,核實出險情況和損失程度,并核算損失賠償金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妥善處理好與保險公司及公估公司的人際關系。
6.提交索賠文件資料,索賠文件包含保險單、出險通知或出險證明書、損失鑒定證明、受財產損失清單、賬冊、收據、原材料發票、單價分析表、施救費用清單、處理措施費用清單、施工圖、地質報告、施工日志(含監理日志)、事故照片、氣象證明及其他有關資料。人身保險應提供下列材料:保險單、繳費憑證、戶籍證、死亡證明或殘疾證明,發生醫療給付時應帶診斷書、醫療費收據等。
7.保險公司出具索賠處理意見。保險公司的索賠處理意見可分為賠付或拒賠兩種情形。在保險公司出具賠付或拒賠處理意見前,保險公司可能與被保險人協商,如協商一致一般將簽訂賠償協議。
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案件,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或賠償協議約定在《保險法》規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在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醫療險中,因第三方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后,受益人應填制權益轉讓書,將向加害人索賠的權利轉移給保險公司。
施工企業應對上述索賠環節中任一環節予以重視,力爭索賠成功。此外,要注意不能通過虛報、謊報險情來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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