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在我國,盡管保險業的歷史可以追溯至二十世紀初葉,但是工程保險是伴隨著改革開放的形勢而出現和發展的。究其原因:一是隨著我國的對外開放,大量的國外投資者到中國投資,興建大量的工程項目,而這些國外的投資者從自身風險分散的角度出發需要工程保險的保障。二是在對外開放的形勢下我國的一些工程企業開始涉足海外工程市場,而這些工程企業在海外工程的投標過程中作為履約的條件需要辦理工程保險。三是國內的一些建設項目由于業主單位的企業化和承包單位推行項目經理制,客觀上需要對于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也為工程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機會。從197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工程保險至今,我國的工程保險已經發展成為財產保險領域中的一個主要的險種,發揮著巨大的風險保障作用。
二、工程建設施工的主要保險類型
(一)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
(1)發展背景及相關法律依據
為了滿足市場需求,我國先后開辦了建筑、安裝工程保險,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等。建筑、安裝工程險在我國已有40余年的發展歷程,并已基本實現各大建設工程投保的全面覆蓋。
在國家發改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工程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聯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責任保險。在交公路發[1999]615號中也明確指出“承包人應以承包人與業主聯名為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險投保方凡在工程建設期承擔風險或具有利益關系的各方均可以成為投保方,所以一張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可以有多個被保險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包括:建設單位,又稱業主或工程項目所有人;施工單位;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等專業顧問及其他關系方。
(2)關于第三者保障險
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是屬于一種綜合性財產保險,除了會對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發的工程損失進行保障之外,還會對由于與所承保工程相關的意外事故給第三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進行保障(不包含工程相關人員及其雇員)。
一般情況下,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由建筑工程發包人投保。
①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②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范的。
③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
④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二)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1)發展背景及相關法律依據
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建工團意險”)作為一種商業保險,能最大程度滿足工程施工企業的人員風險保障需求,從風險管理角度是項目實施中幾乎必須買的保險。一般來說,具有合法建筑工程施工資格,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筑物和建筑物拆除以及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作為該險種的投保人,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或作業的員工作為被保險人。
201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4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構成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給工人投保工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
從國家法律法規角度來看,工傷保險是強制保險,而建工團意險是鼓勵企業購買的一種補充性的商業保險。
(3)建工團意險的計費方式
①記名方式下,按人數來計算;
②不記名的情況下,一般都要求施工單位按工程合同總價或房屋建筑可按面積計費投保。
(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發展背景及相關法律依據
2021年9月1日,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依據新《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如果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責險的,將面臨最高20萬元的罰款。建筑施工行業屬于應當投保安責險的八大高危行業領域之一,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購買安責險。
(2)安責險與建工團意險
建工安責險: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財政部印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與此相比,建工團意險的保險公司一般不會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
自安責險被納入《安全生產法》的規制范圍后,建工安責險將被賦予更多的風險管理功能,在風險評估、事故隱患排查、保險大數據等方面對安全生產管理起到較大輔助作用。相關部門將牽頭制定各行業安責險基準指導費率,并且根據歷史事故次數和等級等因素實行浮動費率,起到安全杠桿的作用。
隨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意識的增強,建工安責險的投保率將大幅提升,但建工團意險并不會消失。建工團意險作為一個已被市場熟悉的保險產品,將出現改進創新,產品形態將更靈活,更具個性化。最終兩個產品將形成互補、并存的局面。
三、工程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擴展保險
(一)市場需求分析
基于對工程保險市場的分析及對各工程領域各險種運營狀況的了解,為有效化解施工單位在前期投保、后期理賠等方面遇到的難點、痛點,在充分考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訴求后,對工程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擴展保險進行了分析。
(二)條款內容
工程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擴展保險條款(略)
保險責任: 茲經雙方同意并約定,以下列明被保險人的顧問、授權的代表、雇員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包括施工人員)都被視為第三者,本附加險合同所承保的第三者人員范圍由投保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事故造成約定第三者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三)險種優勢
(1)施工方利益
首先,賠償責任范圍全面。通過在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中附加此第三者責任擴展條款,基本覆蓋了施工方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范圍。包括醫藥費、交通費、陪護費等各項損失。
其次,賠款支付對象為被保險人即施工方。發生保險事故后,通常由施工方先墊付醫藥費,保險公司將賠款支付給施工方,避免施工人員拿到理賠款繼續索賠;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保費轉移至發包人承擔。通常施工方如投保建工團意險,相應保費需由自己承擔;如施工方選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并附加第三者責任擴展保險條款,則仍屬于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施工方可以通過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并附加第三者責任擴展保險條款,在節省一大筆意外險保費的同時享受基本相同的保險保障,充分保障全體施工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相對于常規的建工一切險和建工團體意外險分別投保,選擇投保建工一切險并附加第三者責任擴展保險條款的組合方案可獲得更加優惠的保險費率,在充分享受保險保障的同時為企業減輕部分費用負擔。
最后,滿足監管要求。為滿足監管要求正常開工,可為施工單位出具一份基本保障額度的安責險保單。實際的保險賠償責任按照《工程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擴展保險條款》進行賠付。在保證施工單位資金運轉的同時,為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雇員及施工作業人員的財產及生命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2)經紀人利益
對經紀人來說,該產品推廣后對各施工局的保險集中度提升較為明顯,對于推進各局集團公司統保進程會更加順暢;后期的理賠條線也全部集中在工程責任險條線,不會產生因多險種而跨部門理賠協調導致的時效性滯后,大大提高理賠效率和客戶體驗。
(3)保險人利益
對于保險人來說,該產品組合可極大提高整個項目前后端的流程管理效率,對項目施工生產過程中的風險管控更加集中全面,方便后期服務理賠,提高整體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綜上所述,工程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擴展保險在當前工程領域保險市場環境下,充分了解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經紀人的保險需求,整合多方意見,將更加快速有效的為工程保險服務,保障工程安全生產施工的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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