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位讀者給小幫手打來電話,告知她起訴保險公司的案子勝訴了,保險公司已經按照法院判決支付了1005600元理賠款,對理賠幫當初給她提供的幫助(法律咨詢和推薦保險律師)表示感謝。
小幫手也替這位讀者打贏官司感到開心,同時征得這位讀者的同意后,今天與大家分享一下這則案例。
01 案情要點
2017年8月,呂鵬程(化名)在某人壽保險股公司投保了一份兩全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8日至2047年8月7日止,被保險人、投保人為呂鵬程,身故受益人為其子呂月明(化名),基本保險金額10萬元。合同約定:
(1)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41-60周歲,根據本合同約定已支付的保險費X140%;
(2)若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全殘時未滿75周歲(不含75周歲),”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殘保險金”=10x本合同的基本保額。
2018年10月19日13時許,呂鵬程駕駛小型輪式拖拉機到附近收廢品發生交通事故,經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2019年2月2日,保險公司“責任免除事項”為由作出不予賠付身故保險金、退回保單現金價值、合同終止的理賠決定。
呂月明認為,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說明和提示,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內容向其支付保險金1005600元,故訴至人民法院。
02 保險公司辯稱
保險公司對投保事實及保險事故的發生無異議。
但本案屬于免責條款所約定的事項,依約拒賠,本案中被保險人呂鵬程駕駛小型輪式拖拉機,依照法律規定,需持有H型駕駛證,雖然呂鵬程持有B2型號駕駛證,但B2型號駕駛證項下不包含H型號駕駛證,所以呂鵬程屬于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符合合同2.4責任免除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應當拒賠。
同時,即使本案我方應履行賠付責任,也應擇一賠償。
03 爭議焦點
1.保險公司是否就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
2.如若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能否發生法律效力?
3.身故保險金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是該擇一賠付還是二者均應賠付?
04 裁判要旨
(一)關于保險公司是否對該免責條件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首先,保險合同中的簽字頁并非投保人所寫。
本院受理案件前,呂月明自行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
1. 日期為“2017年8月7日”的《個人人身保險產品投保提示書》中“投保人(簽名)”處的“呂鵬程”簽名字跡與呂月明所提供的《惠民村鎮銀行借款合同》《房產抵押清單》《房屋租賃協議》中“呂鵬程”簽名字跡不是出自同一人書寫。
2. 日期為“2017年8月7日”的《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中“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處的“呂鵬程”簽名字跡與呂月明所提供的《房屋買賣協議》 《房屋租賃協議》中“呂鵬程”簽名字跡不是出自同一人書寫。
保險公司對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有異議,認為證據檢材未經保險公司質證,屬于個人委托,對其真實性存疑,申請重新鑒定。但保險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
其次,保險合同及條款打印日期是2017年8月14日,收費憑證開具日期是2017年8月12日,投保人的繳費時間是2017年8月7日前,因此可以認定呂鵬程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向呂鵬程說明合同內容。
并且,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訂立合同時對合同內容及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
(二)關于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合同責任免除(5)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對呂鵬程不產生效力。
(三)關于保險金金額問題。
根據XXX兩全保險(2.0增強版)約定:
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身故保險金5,600元(已交保險費4,000元X140%)。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1000,000元(10X本合同基本保險金100,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呂月明給付保險金1005,600元。
05 案例評析
雖然本案投保人贏了官司,也得到了賠付,但還是得提醒消費者們投保時切記“重視產品條款,減少不必要糾紛”。
本案例特殊之處在于,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本該可以合理合法的拒賠,但遺憾的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展業過程中代簽名、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等不規范行,為己方陷入極為不利的訴訟地位埋下了“禍根”,并因此承擔理賠責任。
本案從保險公司承保前后的義務履行規范角度,綜合雙方的履約行為,判斷保險公司未盡到相應的義務,最終認定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
保險公司也應引以為戒,推動人身保險行業規范發展。
本案例原告代理律師為理賠幫入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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