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款看不懂?
一定是你打開的方式不對!
小幫手為你盤點七條關于保險法律的
冷!知!識!
買保險,最重要的應該是保障。
主動向代理人索要返傭,讓本該代理人賺取的合理傭金返給你,怎么能讓代理人有動力為你提供持續的優質服務呢?到頭來反而會遭受更大的損失。
因此,拒絕返傭,才能更放心!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Part 2
“我沒如實告知被拒賠了,但是我真沒想過去騙保,會不會追究我責任?”
“帶病投保就是騙保”
單純的不如實告知,并未達到保險詐騙的程度,不管是《保險法》還是《刑法》,在定義“保險詐騙”時,都沒有將“不如實告知”納入其中。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屬于保險詐騙活動的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人壽保險以外的其它保險為2年,人壽保險為5年。“時間長度”很好理解,一般也不會存在太大爭議,但是“起算點”很多人以為就是從“事故發生之日”,實際上這種看法是不準確的。
除了“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認定外,關于保險理賠訴訟時效起算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并不是簡單的理解為發生保險事故之日,通常也理解為事故損失額確定之日。
司法實踐中,法院并不一定從保險金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通常是收到拒賠通知或者理賠通知之日開始計算。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從理論上說,人身保險產品任何人都可以買,但并不是給誰都可以給你買保險,這涉及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確定問題。
就是指投保人對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一般來說,人身保險的投保范圍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近親屬,主要是指與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緣關系的親屬或雇傭單位,除這些人以外,要為其投保的,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才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基本的理賠資料提交后,保險公司總是隔三差五的要求提供這個資料、那個材料,甚至還有要錄視頻發過去的,而理賠結果卻遲遲等不來,被資料弄的精疲力盡”。
那么,保險公司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呢?
答案是顯然不合理的。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時的“資料內容”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保險公司認為被保人提交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人補充提供,不能多次要求或要求提供與事故性質認定無關的資料。
當然,如果是“一次性”提出的資料要求,被保人沒有滿足,那就不能怪保險公司了。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也就是說,到期沒交錢,保險公司還能再保障60天。假如在寬限期內出險,還是能獲得理賠的,不過保險公司會把所欠的保費從保險金中扣除。
可一旦在60天寬限期后投保者還不把保費補上,合同就會中止。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Part7
有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制定了也沒用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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