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3月7日,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揭曉。金融監管領域改革力度居首。
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在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建立以中央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中國證監會從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行政機構、改革央行分支機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金融監管部門人員全部轉為公務員并執行公務員待遇標準等。
一石激起千層浪。
行業討論焦點:垂直管理和功能監管
從一頭霧水到百家爭鳴,沉淀之后,機構改革的關注焦點主要集中于如下兩點:
一是垂直管理。即將金融監管與地方予以區隔。比如,要求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再比如,強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權,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
對此,核心的觀點認為,此舉可以避免金融監管即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讓金融監管的主責回歸監管本身。而在此之前,金融監管既要規范市場發展又要給金融、屬地發展保駕護航。
二是功能監管。這不是陌生詞匯,僅就保險業而言,多年前已反復提及,但限于各種因素,實踐不及預期。
當然,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厘清功能監管的概念,簡單說,就是將金融業務劃分為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監管機構針對業務進行監管,而不管從事這些業務經營的機構性質如何。
黃綏彪在《金融學》一書中將功能監管優勢表述為:監管的協調性高,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和解決;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容易判斷;可以避免重復和交叉監管現象的出現,為金融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但不管是垂直管理還是功能監管,其優勢得以發揮的前提需建立在權力的邊界是否得以延展。
就此次機構改革而言,這個前提正在逐步被夯實。核心在于從事業單位變成國務院直屬機構。這一改變最大的便利就在于法律地位的提升。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即在機構改革前,作為事業單位的銀保監會在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都會明確是依據《保險法》第***條,但《保險法》本身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規定相對泛化。因此,很多時候除被處罰對象外,即便行政處罰已公開披露,但外界依然很難精準理解其因何被處罰,不僅處罰范圍被嚴格限制,行政處罰的導向作用亦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換言之,盡管其制定了一系列的監管辦法,但卻不能據此處罰,監管的牙齒歸根結底還是弱了些。
變為行政機關后,這一窘境則得以改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也就是說,今后其可以通過制定部門規章的形式對具體行業、具體領域以及由此衍生出創新性業務風險等予以規制,并據此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風險點予以處罰,進而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盡管只局限于警告、批評和罰款,但不可否認的是,其解決了法律天然的滯后性問題,對于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有序發展至關重要。
市井熱議:身份之變
從事業編到公務員,社會大眾紛紛投來羨慕的目光。但熟悉行業的人卻多持不同觀點。但不管如何討論,調整已成必然。
關于執行公務員待遇標準后的薪酬,可以看一組社交平臺上的數據:
證監會系統降薪60%;
原銀保監會系統降薪50%;
央行系統回調至2年前水準。
換言之,收入腰斬且五險一金都要下調的金融監管人員想必不會開心,畢竟,一家老小吃穿住用都是實打實的支出,尤其是對于尚未享受到福利分房等現實福利的年輕人而言,這一過程恐怕更加痛苦。
只是時代的渦輪中,任何人都無力扭轉趨勢。
1992年,證監會成立。關于其機構級別的設置當時有兩個方案:
一是按照國務院組成部門單位設立,一是按照事業單位模式設立。
此后經多輪討論,并綜合了香港以及全球主流國家的做法,選擇了事業單位模式。原因則在于,彼時金融行業的薪酬水平與社會平均薪酬差異過大,為避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收入差距過大而影響監管效果,最終決定“高薪養廉”,目的自然是有助于監管落到實處。
但金錢會挑戰人性。僅僅過去十年間,幾乎每個月都有金融大佬落馬的消息傳出,一言以蔽之,高薪未能養廉。反倒是在紀委的一次次通報中,不斷地刷新著社會公眾的認知。
與執行公務員待遇相呼應的是,2023年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題為《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的文章中提出,嚴肅查處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范化解風險等決策部署不力,棄守監管職責、由金融秩序維護者淪為金融風險制造者等問題,加大對“影子股東”“影子公司”“政商旋轉門”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查處力度,破除“金融精英論”等,堅決斬斷權力與資本的勾連紐帶。
更宏大的背景則是,十八大以來我國有目共睹的反腐成績。換言之,當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環境已日趨純粹,即,金融監管傳統邏輯重塑已有了現實基礎。
“靠工資活的不會走,不靠工資活的更不會走”。盡管無從全面評估金融監管人員每一個個體的態度,但這至少反映出當下主流的趨勢,畢竟,生活還要繼續。
但與降薪同步的則是活更多了。金控集團的籌建與監管、原屬于中國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等均會并入金融監管局。當然,從黨和國家的要求看,這也是人民公仆為人民服務在金融領域的生動實踐。
歸根結底,機構改革的目的就是讓監管更純粹。一如此前所述,當發展不再被納入到監管的考量范圍時,監管才可以真正的長出牙齒,才可以真正的與黨委、紀委監委等一道消除“影子股東”“影子公司”“政商旋轉門”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生態環境,以更強力的監管助力破除“金融精英論”等痼疾。
保契探討:改革之后,變局幾何
蝴蝶扇動翅膀,影響范圍肯定不只于蝴蝶本身。
比如,監管降薪的同時,如中金之類的業內外赫赫有名的高薪國有金融企業是否會有相關動作?再比如,保險業內令人羨艷的高管薪酬是否會有調整?
當然,薪酬只關乎個體。更重要的還是要看其之于行業的影響。
如前所述,多重因素影響之下,在可以預見的未來,金融監管大概率會拋棄此前的“慈父心態”“慈母手段”。對此,可以觀察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發現的違法犯罪問題的移送頻率。
畢竟,在此之前,為鼓勵發展,在金融監管的具體實踐中,以行政處罰替代刑罰的情形并不罕見。
典型的如,銀保渠道中的小賬問題(通過虛掛人員、虛列費用、績效發放后統一回收等形式歸攏資金,并以現金等形式按月維護銀行工作人員,即,盡管已涉嫌構成行賄受賄罪,但行政處罰后未移交司法機關),以及與之類似的農險領域,即,以農險承保方式獲取中央省市財政補貼資金,后續通過多種通道變相返還相關機構或人員等問題。
在此之外更值得關注的則是“創新型業務”。在此之前,為促進行業發展,再加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對于各類創新型業務大多持包容態度,典型的如當下保險業大熱的保險金信托業務。
目前的保險金信托更多會被對標家族信托,但根據《信托部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對其受托資產有嚴格限制,即,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同時,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加強對創新產品的監管,還原業務和風險實質。換言之,在信托無法剛兌,且信托遍地暴雷的當下,個人設立信托時,應充分考慮其風險承受能力,畢竟,有1000萬元資產時,通常會被認為抗風險能力較強,畢竟,這1000萬在一段時間后可能所剩無幾。
但對于保險金信托業務而言,其是以保險金請求權(未來的保險理賠款)作為資產注入信托資產池,已有諸多行業頭部公司將保險金信托業務的設立門檻降至200萬元,即年交2萬元保費就可以設定保險金信托,但對于年交2萬元保費的家庭而言,如不設立保險金信托,在被保險人身故后可以拿到的200萬元賠款用于支持家人的生活,但如果身故后理賠金進入信托資產,當兒女成年需要資金支持時,或許賬戶只有幾塊錢。
保險金信托這類無法判斷是保障還是風險的“創新型業務”在今天正以狂飆的速度突飛猛進。
變革之下,如上種種,皆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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