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投保人為自己投保3日后起效的5份意外險,次日有人報警其有可能遇難,2個月后其尸體被人在海邊發現。保險公司以其自殺及死亡未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由拒賠。
保險公司的拒賠有道理嗎?請看以下意外險理賠案例!
案情回顧
(一)林某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兩個月后尸體在海邊被發現
2017年3月17日,林某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份意外險,每份意外身故保額1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
大連市公安局海上治安管理分局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出警記錄稱,2017年3月18日14時5分許,有一女子報警稱,有人在大橋上撿到其男友(林某)的衣物、鞋,懷疑有意外。
大連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情況說明》,稱2017年5月18日16時,在大連市黑石礁海域發現一具男尸,尸體腐爛已無法辨認。后經DNA比對死者為林某。
2017年11月7日,大連市公安局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林某于2017年5月18日死亡,死亡原因為溺水。
(二)林某的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后訴至法院獲支持
后林某的父母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系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達成的人身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如約履行各自義務。
案件的爭議焦點為:
保險公司應否就被保險人林某的死亡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林某的死亡時間為2017年3月18日,而非2017年5月18日為由,主張被保險人林某的死亡時間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無須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大連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7日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林某于2017年5月18日死亡,死亡原因為溺水。
該份死亡證明系公安機關通過尸檢后作出,內容真實有效,因此應認定林某于2017年5月18日系因溺水意外身亡。
保險公司主張林某的死亡為自殺,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抗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保險公司向林某的父母支付保險金50萬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保險公司提出再審,也被駁回。
案件點評
本案保險公司被判承擔保險責任是否正確?
(一)保險公司的推斷和懷疑有一定道理但存在漏洞且無法證實
本案中,保險公司對林某的死亡的事實有兩個懷疑和推斷。
林某的死亡時間發生在3月18日而非5月18日;林某為自殺而非意外。
上述懷疑和推斷有沒有道理呢?崔老師認為是有一定道理的。理由如下:
首先,3月17日林某一次性向保險公司投保5份意外險。其次,3月18日林某的女朋友報警稱,有人在大橋上撿到其男友的衣物、鞋,懷疑有意外。第三,5月18日發現的是林某高度腐敗的遺體。
但上述三條,就能夠得出林某自殺或死亡時間發生在3月18的結論嗎?我們分別進行下分析。
首先,我們討論下關于林某是否自殺的問題。
林某3月17日投保了5份意外險,保單起效日為3月20日。
如屬有意自殺騙保,其不應該選擇在3月18日自殺,而應該選擇在保單起效日的3月20日以后。
不過這也不絕對,也許林某搞錯了保單起效時間。
關鍵的是保險公司沒有搜集到證實自殺的遺書類等間接證據,所以自殺的結論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邏輯漏洞。也就是自殺在本案中是一種或然性結論。
其次,我們討論下關于林某的死亡時間問題。
因林某的女朋友在3月18日報的警,所以其意外發生在3月18日的可能性倒是很高。問題在于,林某的尸體是在2個月后被發現的。被發現時高度腐敗,導致警方也無法鑒定其真實的死亡時間,最后只能推斷將其死亡時間確定為發現其遺體的時間。
這就導致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林某的真實死亡時間。
(二)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的規定
既然保險公司的懷疑有一定道理,但為什么法院沒有支持保險公司拒賠呢?這里涉及到對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首先,關于證明被保險人自殺的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保險法把證明被保險人自殺的責任分配給了保險公司。
當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被保險人自殺時,最終只能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利的后果。
其次,本案中林某的死亡時間有公安部門的死亡證明佐證。
林某的死亡時間的確定,應以醫學鑒定結論為準。本案中,林某的遺體被發現時高度腐敗,導致無法鑒定真實的死亡時間。最終,公安推斷為發現遺體的時間為死亡時間。
雖然其死亡時間系推斷,但公安的證據為權威證據,證明力很強。保險公司沒有相反證據,很難推翻。
(三)法律真實不等于客觀真實
法律所秉持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中的“事實”,為法律真實而非客觀真實。
客觀真實,是指案件的真實情況。而法律真實,是指法官依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法律真實是證據證明的一種事實。
客觀真實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但因客觀真實很多時候是無法還原和證實的,所以我們只能追求法律真實。
本案中,公安推斷證明的死亡時間就是一種法律真實而非客觀真實,法院的判決是符合現行法律的精神的。
一句白話總結
打官司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案件來源
附: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件編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1702號民 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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